上班登录支付宝被开除员工索赔15万
在一家广东电子公司工作了十多年的付某,从一名普通员工成长为绿油组组长,负责处理带有潜在危险性的电路板绿油工艺。公司明确在《员工手册》中指出,员工在上班期间,除非获得特别授权,否则不得使用手机进行包括聊天、发短信、听音乐、观看视频、玩游戏、上网等活动,甚至在厕所使用MP3等也被禁止。付某对此规定签字表示已了解并接受。
然而,在2016年8月24日的凌晨工作时段,付某因使用手机登录支付宝而触犯了公司规定,公司随即以其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付某辩称,他只是短暂使用手机,这一行为并未影响到工作职责的履行,也没有导致任何损失,认为自己的行为至多是较重的过失,应受到警告而非直接解雇。为此,他请求公司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费用共计156,600元,计算依据是其上一年度平均月薪5,800元乘以13.5年工龄再乘以2。但这一诉求在历经劳动仲裁、一审和二审后均未得到支持。
不甘于此,付某提出再审申请,并提供了一张标有电话图标的《工作证》,作为他拥有上班时间使用手机权限的证据。他认为,无论是使用手机支付宝还是接听紧急电话,本质都是使用手机,不应区别对待,公司的解雇理由显得过于苛刻。
针对此案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细致审查,并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的相关条款,该条款界定了劳动者在何种情况下可能面临劳动合同被解除的情形。
一位有着20多年工龄的老员工梁某,因身体不适,在工作时短暂闭目休息了5分钟,却因此遭到了公司的解雇处理,未获得任何赔偿。梁某自1991年起在该公司工作,岗位涉及电镀车间及表面处理车间的电瓶车运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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