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最高法在新闻发布会上发布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旨在规范知假买假索赔行为。该解释由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陈宜芳阐述,明确将对恶意高额索赔、连续购买索赔及反复索赔的行为进行限制。对于知假买假并提出高额赔偿的情况,法院将在确保符合合理生活消费需求的前提下,依法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
具体而言,解释第十三条指出,对于连续购买同种问题食品后请求赔偿的知假买假者,将依据总购买数量并在合理消费范围内给予惩罚性赔偿支持。而第十四条则强调,面对反复索赔的知假买假者,判决时会综合考量商品保质期、一般消费习惯及购买频率,确保赔偿请求仍处于合理消费范畴内。
解释还确立了惩罚性赔偿金计算的基础,即以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款为准,无论购买者身份如何,只要购买目的是满足个人或家庭消费,且非明知产品不合格而购买,均可在上述原则下获得赔偿。同时,为消除公众疑虑,解释第二条明确了不合格食品药品应依据相关法律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规则。
此外,解释对代购从业者及小作坊的责任进行了界定。代购若作为营业活动,需承担相应惩罚性赔偿;而对于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解释要求平衡食品安全保护与经营责任,避免不适当加重负担。在判定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责任时,解释第五条虽然未详列所有过程性标准,但确认了违反如生熟食混放、包装污染等过程性安全标准且影响食品安全的行为,应承担惩罚性赔偿。
关于食品标签与说明书,解释第六至八条针对非瑕疵情形、瑕疵认定标准及其表现形式作出明确规定,旨在统一司法裁判标准,解答社会关注。
消费者在知假买假的情况下,是否能够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出惩罚性损害赔偿?答案是肯定的。即便消费者知情购买假冒商品,其权益依旧受到法律保护,并且有权向销售商请求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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