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利的代理律师指出,根据相关法律指导原则,陶利面对多人攻击,其反击行为应被视为正当防卫。此外,陶利还质疑尸检过程中存在的回避问题,以及庭审笔录中的异常之处,这些都可能影响了案件的公正裁决。目前,陶利仍在等待有关方面对这些疑点的进一步调查和解释。
陶利还发现,在一审庭审笔录中,有一段连笔程度和墨迹与上下文不一致的文字,即“卷宗有证据证实苏某某并未追赶陶利”。而这段表述,在陶利看来,直接影响了法院的判决。据白山市和吉林省两级法院的《驳回申诉通知书》显示,前者认为陶利脱身跑出一段距离,苏某某等人再未对陶利进行不法侵害,而陶利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返回刺苏一刀,致苏某某死亡,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后者认为,陶利在被追打跑出数米后,又持刀转身捅刺苏某某,不符合刑法中规定的正当防卫的条件,在不构成正当防卫的前提下,亦不属于防卫过当。此外,陶利还坚称,关于这份庭审笔录的签名,并非自己所签。
为了查明签名真伪及笔录是否被人为添加,自2019年起,陶利逐级向政法部门信访反映问题,并试图联系记录庭审笔录的书记员孙某某。时至今日,官方仍未针对这两个问题对陶利进行正面解释,也未安排他与孙某某对质。
记者了解到,今年5月,陶利向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提交了《刑事抗诉申请书》,就案件疑点及量刑问题提出异议。8月12日,12309检察服务热线回复称,检方目前正进行调卷工作。13日,针对陶利所述,庭审笔录内容疑点及签名问题,新黄河记者致电抚松县法院刑事审判庭负责人,其表示因无法核实记者身份,不便作出回应,具体采访事宜建议记者联系该院政治处。记者联系该院政治处,工作人员称将会与信访部门核实后,再给记者回电。截至发稿,记者尚未接到对方反馈。
1998年,18岁的陶利遭遇了一场意外的暴力事件,被一群误认他的成年男女围攻。在自卫过程中,他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伤了一名攻击者并随后逃离,之后又带着另一把匕首返回现场,被到达的警察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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