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回应男子用枪状物体指人
7月28日晚,高新公安分局接报警称:华商国际城某酒吧门口有人员发生冲突。随即,网传“某商业中心多名男子发生争执,一名男子掏出‘枪’状物指向另一名男子?”引发网友关注。
高新公安分局于事发当晚将两名涉事男子抓获,并依法传唤相关人员至派出所开展询问。
经查,行为人殷某松(男,自贡人,在某酒吧工作)、袁某峻(男,自贡人,无业)两人先在微信上发生口角,继而相约在华商某酒吧门口解决,因言语不和,两人发生对峙。殷某松所持疑似“枪支”,据其供述是今年2月路过一儿童玩具店购买来玩耍的,当晚为了吓唬袁某峻便带在身上,经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不为枪支 ”; 袁某峻所持甩棍系在网上购物平台购买。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请广大网友不信谣,不传谣。
普法小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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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的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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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枪会被认定为仿真枪?
《公安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中明确仿真枪认定标准有以下三条: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构成要件,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的;
2、具备枪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等机构之一的;
3、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的。
警方提示
1、天气炎热,人情绪易怒、浮躁,遇到事情一定要冷静克制,不能因为一时的冲动,导致不可挽回的损失,甚至深陷牢狱之灾。
2、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管制器具的是违法犯罪行为。
3、非法携带上述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更是违法犯罪行为。
4、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制造、购买、持有、私藏枪支,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5、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社会恐慌,也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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