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1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总经理肖星受贿案。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1998年至2023年,被告人肖星利用担任共青团上海市委地区工作部科员、统战部副部长、市青联副秘书长,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东新区支公司总经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党委书记、总经理,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总经理,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融资贷款、业务合作、求职就业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148万余元。
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肖星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肖星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
肖星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
择期宣判。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和各界群众三十余人旁听了庭审。
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旨在全方位保护公民权益,并对违法行为实施相应惩罚。若犯罪嫌疑人在审判前向公安机关主动坦白罪行,法律是否允许减刑呢?根据相关规定,主动自首的犯罪人员可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尤其是犯罪情节较轻者,甚至可能免于处罚。
在刑法中,关于认罪悔罪有着明确阐述。《刑法》第六十一条指出,判决时需依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并遵循法律规定。即便犯罪分子不具备法定减轻处罚条件,依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特殊情况下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低于法定刑判罚。至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刑法》第六十七条说明,他们有机会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彻底交代罪行并有效阻止极端后果发生的,减轻处罚亦有可能。
实践认罪从宽政策时,几个要点需注意:首先,证明犯罪的标准保持不变,单凭口供不足以定罪,证据间存在矛盾且不足以确证犯罪时,疑罪从无原则依然适用。其次,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为未委托律师者提供法律援助。最后,强化公检法三机关间的监督制约,防止滥用权力,确保案件处理公正,如检察机关需监督侦查活动,排除非法证据。
简而言之,良好的认罪态度在许多刑事案件中被视为重要的量刑因素,可能导致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减轻。判定主动认罪需满足严格的准则。随着法律的演进,公民权益得到更全面的保障。对于已承认犯罪事实并主动坦白的嫌疑人,按规定可予以减刑。因此,遵守法律,共同维护自身与他人权益,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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