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是否违反体育规则可作为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考量因素,但是违反体育规则并不等同于具有法律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现场监控录像,金先生受伤虽系因杨先生断球这一行为所致,但杨先生的这一行为系为了争夺足球的控制权,并非直接针对金先生的人身。
综合考虑足球比赛固有的风险、当事人的技术水平、杨先生的动作意图和幅度,可以认定杨先生对金先生摔倒受伤不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故金先生要求杨先生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依法驳回了金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踢球“犯规”致人受伤被判无需担责!
金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二审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犯规是否一定会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一审该案的房山法院长沟人民法庭法官刘威解释称,球场上的犯规,只是裁判维护比赛秩序的一种手段,并不意味着犯规球员必然承担法律上的赔偿责任。
刘威提醒,足球比赛是一项对抗性很强的体育比赛活动,参加者在参赛前应充分认识到此类赛事活动存在的潜在风险,严格遵守比赛规则,正确使用比赛装备,并结合自身的身体情况、技术水平等量力而行,以尽量减少踢球当中意外发生的可能性。参加者在享受运动带来的乐趣的同时,可以通过购买必要的保险等措施,为自身权益提供“兜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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