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尊明代鎏金铜佛已从香港追回
近日,由北京市检四分院提起公诉、四中院依法判决的卢某走私文物案,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该案系北京市首例以走私文物罪起诉并成功从我国香港地区追回文物的案件,有力打击了走私犯罪,保护了国家文物。
2021年8月,北京某拍卖公司员工卢某委托水客,以夹带方式从我国香港地区将一块太白湖石山子运输入境,被深圳海关当场抓获,经计核,上述货物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2.8万余元。2023年1月,卢某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北京市检四分院批准逮捕。到案后,卢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然而,警方在其他证据中意外发现了另外两起走私情形——2021年2月,卢某曾雇佣水客将6件观赏用石从我国香港地区运输入境,未进行海关申报,偷逃税款人民币15.6万余元,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2020年12月,卢某雇佣货车司机以夹带方式,将两尊明代佛像运输至我国香港地区,涉嫌走私文物罪。
我国《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文物出境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经审核允许,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从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口岸出境。任何单位或个人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我国《刑法》第151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长期在文物领域工作的卢某深知走私普通货物事小,走私文物却属于重罪,因此到案后的他选择了避重就轻,拒不承认走私文物的主观故意。”本案承办人李荣冰检察官介绍道:“为此,我们多次前往北京海关缉私局,召开侦检联席会议,研究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形成侦检工作合力,重点围绕走私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全面查阅卷宗材料,全面把握案情,严格证据审查,针对证据薄弱之处,提出十余项继续补充侦查取证意见,完善证据锁链,打牢指控基础。”
6月13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透露,一起由拍卖公司员工卢某参与的走私文物案件,经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保持原判不变。这是北京市首次成功从香港追回文物并以走私文物罪提起公诉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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