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州区人民法院还提到,另查,案发前,被告人罗某系2023某职业技术学院(直升专)学生,2023年11月21日,被告人罗某从该学校退学。又查,2023年某学院“三校生升高职考试”中,七名被害人填报的第一志愿均为某学院。由于被告人罗某篡改七名被害人的第一报考志愿的四位数字代码,被害人朱某未被任何学校录取,被害人迪某被某学院录取但未去就读,被害人马某被某学院录取,被害人俄某被某学院录取,被害人阿某被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录取,被害人艾某被某学院录取;被害人安某被某学院录取。其中,被害人阿某的高考成绩为118分,低于其所报考第一志愿某学院六个专业单列类计划的最低录取分数线;被害人艾某的高考成绩为152分,低于其所报考第一志某学院六个专业单列类计划的最低录取分数线;被害人安某的高考成绩为158分,低于其报考第一志愿某学院三个专业单列类计划的最低录取分数线。
伊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篡改,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罗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本案中随案移送的一部戴尔牌笔记本电脑系被告人罗某家庭共有的财物,且被告人罗某仅是偶然使用该笔记本电脑篡改他人高考报考志愿,将该笔记本电脑评价为作案工具明显失当,公诉机关认定该部笔记本电脑系作案工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法应予发还被告人。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罗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随案移送的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部发还被告人罗某。
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公布的一份判决书显示,新疆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罗某2023年6月登录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系统篡改7名同学报考志愿,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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