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川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何某琼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将装有开水的水桶置于人员密集的通道,导致本案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宋某荣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注意观察周边环境,推女童额头,导致其后退过程中坐入放置在旁的水桶,亦存在相应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女童的法定监护人,在带未成年人到环境复杂的医疗机构中,未尽到安全监护义务,存在相应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富川某医院虽然不是事故的责任方,但是在提供开水的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及日常管理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富川法院核算女童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322754.59元,判令由被告何某琼、被告宋某荣、原告女童的法定监护人以及被告富川某医院等责任主体按照过错程度及与损害后果关联度分别承担50%、20%、20%、1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小孩天性活泼好动,对危险缺乏预见和判断能力,容易发生意外事故。
而医院走廊是患者、医护人员和访客频繁出入的通道,环境复杂,稍不注意,容易引发碰撞、摔倒等意外事件。家长带领孩子出入该类公共场合,应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和看护,对孩子的危险行为应及时制止。
同时,医院应对危险源应尽到必要的提示和安全保障义务,避免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伤害。
近期,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桩涉及生命权、身体权及健康权的纠纷案。事件发生在2023年6月4日,当地一家医院的妇产科走廊异常繁忙。何某琼从开水房提来一桶热水置于走廊边,随即进入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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