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因男方婚内不忠并与其他女性育有子女,最终导致婚姻破裂,双方选择离婚。离婚协议中,男方同意每年年底给予女方1万块钱作为损害赔偿,未明确支付期限。然而,男方在首次支付后的次年便停止履行承诺,迫使女方连续多年通过法律途径索要这笔赔偿。
宿迁市洪泽县人民法院介入后,民一庭副庭长姜波分析指出,男方在离婚协议中的赔偿约定简略,未设定终止时间。考虑到男方的明显过错及《民法典》对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原则,法院倾向于将“每年支付”解释为长期甚至终身责任,以保障女方权益。
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男方承诺自2024年起,每年继续支付1万块钱直至女方70岁;任何一方若在此之前离世,则赔偿自动终止,同时女方自愿放弃70岁以后的赔偿请求。
此案例也提醒公众,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无过错方寻求离婚损害赔偿需在知道或应知对方存在重大过错行为后的3年内提起诉讼,逾期可能失去法律支持。
一对江苏宿迁的夫妇因男方婚内不忠并与其他女子育有一子,最终导致婚姻破裂,双方协议离婚。离婚时,男方同意每年年底前给予女方1万块钱作为损害赔偿,未明确给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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