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有哪些构成要件?
涉案粮商郭某到案后,一直辩称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而对于公安机关来说,准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也是平等保护每一个市场主体的体现。
为准确定性,案件侦办期间,公安机关多次进行研判。
犯罪嫌疑人郭某到案后,承认虚假入库以及擅自出库的情况,但他也一直辩称,这是因为他与这家粮企存在经济纠纷,自己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他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具体到本案就是说,当事人究竟是抱着贸易往来的心态与粮企合作,而在合作过程中出现了经济纠纷,还是主观上就有着“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一个判断有罪无罪的重要考量因素。
按照郭某的逻辑,他拿走了本应属于自己的那份保证金。但根据警方的调查,郭某变卖粮食获利两千五百余万元,而这笔保证金大概五百万元,剩下的两千多万郭某则辩称想要投建一个糙米加工厂继续与粮企合作,但粮企表示从没有与郭某签订过这样的合同。
不仅如此,警方还发现,郭某名下实际管理的几家公司,在与粮企合作之前是负债经营的,而且负债金额较大,在这种背景下,郭某受他人引荐,与粮企签约开始了经营活动。那么郭某的启动资金从何而来?
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民警石磊:就是因为他从粮库手里借取了相对的大额资金,然后收购粮食再卖给受损的粮企。这一招其实俗称也是借鸡生蛋。
结合案件整体情况,警方将郭某虚假入库的行为认定为涉嫌合同诈骗罪,擅自拉走粮食的行为认定为涉嫌盗窃罪,本案涉及的驻库员勾某、记账员侯某以及负责运送粮食、协助操纵监控系统的两名工人赵某、张某也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与盗窃罪,于2023年11月被移交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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