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新华社发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三号,涉及多位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认定。
其中提到“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罢免王一新、孙飚的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同时,公告也提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陆伟伟辞去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那么人大代表什么情况下会失去任职资格呢?
根据代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代表职务有暂时停止执行和终止两种情况。暂时停止执行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二是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这两种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
第四十九条规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代表资格终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辞职被接受的;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被罢免的;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丧失行为能力的。
中国人大网发布的《人大代表的辞职、监督和罢免》一文介绍,代表辞职,指的是人大代表在任职期间自动请求终止自己代表职务的行为。我国各级人大代表法定的任期为5年,自人大代表被依法选出并被确定代表资格有效之日起,到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之日止。
在代表任期内,有几种原因可能导致代表辞去职务,如工作调动、因身体原因不能履职或由于违法、失职引咎辞职等。从理论上说,代表辞职,应当向选举他的选区或选举单位提出,但由于实际情况比较复杂,为便于操作,法律从实际出发,对代表辞职程序作了比较灵活的规定。
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
依照上述规定,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当然也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只是人大会议一般每年只开一次,接受代表辞职不太方便,法律没有作此规定,并不意味代表不能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
代表向常委会提出辞职的,可以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代表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的,可以由大会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大会会议表决,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常委会或者代表大会接受辞职的,主任会议或主席团应当予以公告,并报上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关于直接选举产生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辞职,从理论上说,应当向选举他的原选区提出,由原选区决定。但从实际情况看,在选区召开选民会议比较困难,不便于操作,法律规定,县级人大代表向本级人大常委会辞职,乡级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职。县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也可以将其辞职请求送交原选区选民决定,对接受辞职的予以公告。
那么什么情况可以罢免代表呢?
上述中国人大网发布的《人大代表的辞职、监督和罢免》一文介绍,一般说来,只要代表失去了选民或选举单位的信任,就可以罢免,既可以是代表有违法犯罪行为或工作严重失职,也可以是代表未能很好履行职责。法律对罢免条件不作具体限制,本意是充分保障人民的权利。
由于罢免代表毕竟是最严厉的监督手段,无论罢免直接选举的代表,还是罢免间接选举的代表,法律规定了相对严格的程序。
这主要表现在:第一,罢免要求或罢免案应当联名提出,且联名人数高于选举代表时提名候选人的联名人数。对于直接选举的县级人大代表提出罢免要求,需要原选区50名以上选民联名才能提出。对乡级人大代表提出罢免要求,需要原选区30名以上选民联名才能提出。对于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需要由代表大会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才能提出。第二,罢免案应当书面提出,不能口头提出。第三,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以便选民和代表审核、鉴别。第四,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进行申辩。第五,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对间接选举的代表提出罢免,如果情况复杂,问题不够清楚,可以不在当次会议表决,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调查清楚后再进行表决。
“罢免代表”和“代表辞职”又有何区别呢?
“信阳人大”微信公众号曾刊文分析,罢免代表与代表辞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主要有以下区别:
其一,二者实施的主体不同。
监督代表的主体是选民或者选举单位,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由原选区选民监督,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由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因此,对代表进行罢免的主体是选民或选举单位。代表的辞职,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应由代表本人提出,是代表个人的一种意愿。
其二,二者的程序不同。
根据选举法、代表法等有关规定,罢免代表一般应经过以下几个程序:
一是罢免案的提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闭会期间,则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向常委会提出罢免案。对于县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罢免案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二是受理机关收到罢免案后,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情况,并听取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陈述。
三是审议罢免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时,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表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和常委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罢免县、乡级人大代表时,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四是表决。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县、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五是公告罢免代表的结果。
相对而言,代表的辞职程序较为简单,其程序为:一是提出辞职申请。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由代表本人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县级人大代表由代表本人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人大代表由代表本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二是审议和表决。受理辞职申请的机关召开会议,对辞职申请进行审议,表决通过接受辞职的决定。
其三,二者适用的条件不同。
在何种情况下可以罢免代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来说,只要代表失去了选民或选举单位的信任,就可以被罢免。因此,罢免代表可以包括各种情况,既可以是代表有违法犯罪行为或工作严重失职,也可以是代表未能很好地履行代表职责。根据选举法和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人大工作的实际需要,一般来说,下列对象应辞去代表职务:一是在任期内因工作变动而在代表结构中失去原有代表性的;二是因健康情况不能继续执行代表职务的;三是犯有严重错误,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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