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晴和男友方同在一起6年,两人谈婚论嫁时,夏晴开着玩笑问方同:“你打算给我家多少彩礼啊?”
方同的反应却出乎她的意料。
他瞪大了双眼,一脸的不可置信:“我们自己谈的,还需要彩礼吗?这个程序就省了吧。”之后夏晴和方同因彩礼问题多次爆发争吵。
方同认为谈彩礼会伤害两人的感情,而夏晴却觉得给彩礼,只是看男方的一个态度。
这个彩礼之后肯定是用在两人的小家庭的。
双方沟通无果,夏晴满身伤痕的回了家。
分手后的夏晴痛苦不已,她曾以为自己会永远和方同在一起,却没想到最终会因为彩礼的问题而分手。
顾不上疗愈自己的伤口,她破罐子破摔,接受了父母给她安排的相亲。
在一次相亲中,她遇到了一个让自己心动的男子:林轩。
林轩是一个体贴入微的男子,他对夏晴非常好,不仅关心她的生活,还尊重她的想法和选择。
两人相谈甚欢,相处得非常愉快。
在两人相亲成功的第五天,林轩为了表达自己诚意,直接带着夏晴去买了五金。
林轩给的定亲礼更是豪横:见面礼66000元,定亲礼166000元大礼,266000元,定日子28000元,该有的礼一分都没有少。
夏晴被林轩的诚意打动,不禁感慨:“原来我也可以被人那么重视。”
随后,夏晴把此事发在网上,引发了网友热议。
有人说:这感觉很讽刺啊,这还没结婚呢,这杂七杂八的加起来一起52万多了,这样结婚下来,不得上百万。结个婚为什么要把男方家里搞的弹尽粮绝呢。
也有人说:这就对了,谈什么感情啊,直接谈生意就对了。
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彩礼一般是指男方及其家属,依据当地习俗,向女方及其亲属给付财的彩礼,给付彩礼的行为,虽然在法律上不提倡,但是也不禁止。
但是在生活中,“天价彩礼”、“高彩礼”是不可取的,彩礼不能成为婚姻的负担。
事后也有人问夏晴:既然男方给了这么多的彩礼,那么女方的嫁妆呢?
夏晴硬气的回答:嫁妆和彩礼是对等的。
另外,夏晴表示自己没要县城的房子,所以才给了这么多,车基本都是女方陪嫁,还有房子装修和家具家电等。
彩礼是附条件的赠与
民法典第158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
彩礼应当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男方给付彩礼的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这种附加条件不违法,不违背公序良俗,就是有效的。
也就是说,夏晴接受了林轩的这些彩礼费用,就做好了跟林轩结婚,长期共同生活的准备。
如果夏晴没有跟林轩结婚,那么彩礼是需要返还的。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夏晴和林轩相亲成功5天,两人就定下了终身大事,两人之间的感情基础是非常薄弱的,万一以后两人分手,各奔东西,这些彩礼,夏晴是需要返还给林轩的。
收彩礼时有多开心,退彩礼时就有多撕破脸皮,所以给付彩礼,一定要量力而行。
而女方收到彩礼后,也要做好登记,合理使用彩礼。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