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被策反后拉丈夫下水,公职夫妻沦为间谍潜藏17年,百万报酬从海外账户汇入……
那作为境外间谍来说
他把自己伪装成一个完美先生的形象
然后故意接触她
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长期以来,我国反间谍斗争形势严峻,从事各类间谍情报活动的主体更加复杂,领域更加广泛,目标更加多元,手法更加隐蔽。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向纵深推进,新修订的《反间谍法》将为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提供强大的法律武器。
《今日说法》栏目推出解读《反间谍法》特别策划节目,从四起案例切入,详细解读修订后《反间谍法》的主要内容和亮点,也让我们从这些典型案例中汲取经验,更好地守护国家安全!
重金策反,公职夫妇沦为间谍潜藏17年
2002年,已经成家的黄某在赴境外某国攻读硕士学位期间,与一位“完美先生”产生了不正当关系。交往中,对方自称从事信息咨询工作,希望黄某能为他提供一些信息。
在这名境外男子的顺势拉拢下,黄某先利用回国探亲的机会,搜集了一些国内涉密文件提供给对方。
黄某表示,起初,自己也询问过这名男子是否为间谍,但被对方以一句“我不会害你”敷衍过去。在感情和金钱的双重诱惑下,黄某继续选择与那名境外男子保持密切交往。
当得知黄某的丈夫李某某正在云南省某县挂职副县长时,该男子又向黄某提出请她的丈夫帮忙搜集一些政府内部文件。黄某将此事告诉了丈夫。
尽管已经意识到不妥,但李某某仍然将工作中接触到的政府文件、内部讲话等资料,复印后交由黄某携带出境。
2003年,黄某从境外留学归国前,与她有着密切来往的那名境外男子对其进行了专门培训,并为她配备了专业间谍设备。同时,搜集涉密红头文件的明确任务也被下达给黄某夫妇。
此后十几年的时间内,在云南省某省直机关任职工程师的黄某和丈夫李某某按照境外上线的要求,将在工作中接触到的涉密文件私自带回家进行翻拍,伺机出境后与境外间谍组织秘密交接,大量涉密文件和有关情报流向境外间谍组织。
2019年4月,黄某、李某某夫妇被国家安全机关以涉嫌间谍罪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调查证实,黄某和李某某共接受境外间谍组织提供的情报经费4.9万美元和30余万元人民币。此外,还通过海外账户收受额外发放的所谓“养老金”100万元人民币。
2020年5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间谍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普法时间
Q:
在新修订的《反间谍法》当中,规定什么样的行为属于间谍行为呢?
国际关系学院副院长毕雁英:首先应该明确,我们国家的《反间谍法》作为一部行政法,它首先规范的是行政违法行为,追究的是行政法律责任。所以这部法律当中所规定的间谍行为并不等同于我们国家《刑法》当中规定的间谍罪。在这次我们国家修订《反间谍法》当中,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进一步地科学界定了间谍行为的内涵和外延。修订之后的《反间谍法》第四条当中明确地界定了间谍行为的六种情形。其中我们经常会看到的有三类行为,包括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是投靠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
Q:
这些间谍组织在境外还开设了账户,给黄某所谓的100万的“养老金”,当然是用金钱来拉拢腐蚀她。对于类似这样的行为,这次新修订的《反间谍法》是不是作出了新的规定呢?
国际关系学院副院长毕雁英:实际上这些间谍组织采取的这种行为,就是意图拉拢行为人进一步地为间谍组织提供服务。据我们国家安全机关的介绍,在行为人被追究法律责任之后,甚至还发生过因为
境外组织为其提供了各种各样的利益,当事人刑满出狱之后,再次做出了出卖国家利益,为间谍组织提供服务的行为。新法修订之后对这类问题也作出了更严密的规定。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导师崔家国:为了依法严厉打击上述行为,堵塞法律上的漏洞,这次新修订的《反间谍法》第六十四条中明确规定,行为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因实施间谍行为从间谍组织或者代理人所获取的所有利益,由国家安全机关依法予以追缴和没收。
这里需要我们关注的是,追缴和没收的对象不仅仅局限于行为人本身,还包括近亲属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Q:
如果有一些人在境外受到威胁、胁迫,或者是一时的诱惑而加入间谍组织,但他内心是极不情愿的,那么这种特殊的情况怎么办呢?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导师崔家国:这次新修订的《反间谍法》考虑到了这些情况。《反间谍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加入间谍组织、敌对组织,或者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如果本人能够如实向我国驻外机构说明情况,或者在归国以后通过单位或者本身向国家安全机关如实说明情况的,可以不予追究。需要我们关注的是,这里在立法表述上使用的是,如实说明情况、有悔改表现的。这也体现了对此类行为在立法中采取了教育挽救的立法价值取向。
商业“委托”,暴利之下公司泄露巨量高铁数据
2020年12月,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接到一条商务需求,称境外一家物联网企业因为疫情原因来华困难,所以想委托境内公司采集铁路信号数据。
这家境外公司还提出,采集到的数据信息需要储存到移动硬盘后邮寄给对方,而这些信息涉及北京至上海等六条高铁路线。
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咨询了法务部门的意见,法务部门明确表示,高铁数据流出可能导致我国在某些领域的关键技术成果遭到泄露,侵犯我国国家安全,建议公司慎重考虑本次合作。
然而,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之下,这家信息科技公司还是与境外公司签订了合同,并根据对方提供的采购清单购买了相关电子设备。
经查,涉案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采集的高铁数据量已经达到356G。经由国家保密部门鉴定,该公司非法采集的铁路通信数据属《刑法》规定的情报。中国铁路集团公司评估后认为,流出的高铁信号数据对铁路运营构成了重大威胁。
2022年9月13日,涉案的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因“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被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其他相关涉案人员也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普法时间
Q:
在这一案例当中,窃取我国高铁数据信息的不是境外的间谍组织,而是境外的一家公司,这种行为是不是更具隐蔽性呢?
国际关系学院副院长毕雁英:近年来确实出现了这样一种现象,在危害国家安全领域当中,有一些新的主体十分活跃。这些主体就包括一些以研究咨询机构、非政府组织为掩护的非间谍机构。它们对于我们国家的情报信息非常关注。针对这些问题,新修订的《反间谍法》第四条专门增设了新的规范,也更加准确地划定了合法与非法行为的界限。在鼓励合法的、正常的对外交流活动当中,能够实现保护国家安全和促进对外交流发展的良性循环。
Q:
在这一案例中,实施间谍行为的不是个人,是一家信息科技公司。对于这种单位的违法行为,新修订的《反间谍法》当中有什么具体规定?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导师崔家国:《反间谍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单位实施间谍行为,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罚款。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或者行政拘留。《反间谍法》第五十四条还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根据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情节或后果,可以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有关业务、停止有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撤销登记。
Q:
在这一案例中,境外公司窃取的是我国高铁的数据信息,这种做法是否意味着间谍活动的一种新动向?
国际关系学院副院长毕雁英:据国家安全机关介绍,应该说近年来境外的这些非间谍组织越来越开始关注在传统安全领域之外,那些非传统领域里边的情报信息。比如说关系国家安全的科技创新成果、巨量的经济数据、一些生物样本、一些地理信息,一旦被窃取并被输送到境外的话,会严重地损害我国科技安全、经济安全、生物安全和数据安全。
及时举报,养殖户协助反间谍工作受嘉奖
2019年6月,辽宁省大连市的黄某带着4名外籍人员来到一处海参养殖场。他们主动找到场主张某,称想给养殖场安装一套水质检测设备,费用全免。
由于养殖海参日常也需要水质检测数据,张某便答应了对方的安装请求。不过很快他发现这套设备采集的数据不仅与海参养殖没有关系,而且采集到的数据还在自动向境外传输。意识到不对劲儿的张某立刻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
接到举报后,国家安全机关迅速行动。通过专业技术鉴定发现,在张某养殖场内安装的所谓水质检测设备,除了能搜集、传输海水的温度和盐度等数据之外,还藏有一个360度的高清探头。
此外,国家安全机关还从张某养殖场的一根电线杆上发现了一套海空监控摄录设备。该设备上空经常有我国战机训练,附近海域时常有军舰行驶,这对我军备战、演训安全造成了威胁。
根据张某的举报,国家安全机关迅速将正在某地安装窃密设备的金某等4名外籍人员当场抓获。
2020年6月,国家安全机关对金某等4名外籍人员依法作出处理。中方人员黄某因积极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工作,并主动交代了外籍人员第二套窃密设备的藏匿地点以及预谋选址安装的重要情况,有立功表现,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对主动举报的海参养殖户张某,国家安全机关给予了2万元的奖励。
普法时间
Q:
在这起案例中,由于黄某主动坦白交代,被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在新修订的《反间谍法》当中,这方面有什么规定呢?
国际关系学院副院长毕雁英:新修订的《反间谍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对于在犯罪之后有自首或立功表现的,是可以进行从轻、减轻或者是免除处罚。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还可以予以奖励。我们鼓励社会公众配合国家安全机关来侦破相关案件,这实际上是一种价值方面的引领。
Q:
海参养殖户张某受到了国家安全机关的奖励,也正是因为他的举报,使得这起案件迅速得以告破。在反间谍工作当中群众举报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新修订的《反间谍法》当中,在这方面是否有所体现?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导师崔家国:《反间谍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进行举报。《反间谍法》第九条规定,对于举报间谍行为和在反间谍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奖励和表彰。
迷途不返,泄露国安机关工作情况被追究法律责任
新修订的《反间谍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而曾在某网络公司工作的王某某不但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还将国家安全和利益弃之不顾。
在发现王某某与某国间谍组织派驻到我国的两名人员联系密切后,国家安全机关于2021年7月19日至20日依法对王某某进行了两次询问调查,并在调查谈话期间对王某某进行了敌情和保密教育,建议她切断与某国间谍组织人员的联系。之后,王某某按照相关法规阅读并签署了《保密义务告知书》。
然而,王某某却在调查结束后第三天与某国间谍组织人员联系,告知对方中国国家安全机关已经找到自己了解情况,并主动向间谍组织人员提出改用其他联络方式进行沟通。由于王某某向对方泄露我国国家安全机关已经知悉其身份背景的情况,导致对方迅速调整了活动方式,这对我国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产生了重大影响。
在审讯中,王某某对自己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供认不讳。2023年2月,王某某被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普法时间
Q:
对于王某某这样主动泄露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情况的行为,新的《反间谍法》当中有什么规定?
国际关系学院副院长毕雁英:《反间谍法》第八条要求公民应当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对于这些工作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并且明确规定,在协助国家安全机关从事相关工作过程当中,对于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工作信息,应当进行保密,不允许泄露。对于这些泄露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信息的行为,这次《反间谍法》当中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他们构成了违法行为,需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Q:
这次新修订《反间谍法》的意义体现在什么地方?
国际关系学院副院长毕雁英:这次在《反间谍法》当中,明确地把我们的指导工作的重要思想,就是总体国家安全观明确纳入其中,对于间谍行为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对于网络间谍行为也第一次作出了明确的规范。同时,也对于在反间谍领域当中一些必要的执法权,在程序和内容上作了系统的规定。这些都是本次修改当中的一些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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