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法院出现了新的案例,“等待嫖娼”也应该按照嫖娼罪处罚
法院出现了新的案例,“等待嫖娼”也应该按照嫖娼罪处罚。
一位客人因为在酒店走廊上面,当时警察正在扫黄,把这位客人给抓了,最终还处罚了。
按照嫖娼有关法规,处罚行政拘留5日。
其实之前也有过类似的事情,潜意识已经在嫖娼了,或者说你的心里已经开始行动了。
公安机关对行为人作出行政拘留5日处罚后,行为人提起行政复议被维持,于是行为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
法院根据公安部的"批复"规定,认为行为人是未遂行为,应予以处罚。
这篇文章发表后,在圈内还是引起了很大反响。
我很赞同文章结尾的总结和留言。
"批复中强调的着手在实践中没有得到正确理解",批复并非部门规章,更非法律,不可定义、解释法律,即不能以批复定义、解释治安管理处罚法。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卖淫、嫖娼会被处罚,但并未规定着手、预备、等待卖淫、嫖娼会被处罚,那便不应该进行处罚。
否则一旦这种案例出现之后,那以后任何人都有可能犯罪。
比如你和某人吵架,实际上没有动手打人,最后人家有关系,完全可以抓你,因为你的潜意识已经打了,或者是心里已经打别人了。
其实跟你在“等待嫖娼”有区别吗?没有区别,也可以说你在“等待打人”,说得更为严重一点就是“等待杀人”了。
个人建议,针对某些事情,还是得慎重处罚,稍微不注意,很有可能会引起后面某些地方的效仿,然后在来一个举一反三,那就麻烦了。
1.嫖娼是一种违法行为,但并不是犯罪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对于卖淫和嫖娼的,要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如果具有情节较轻情节的话,可以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不过,法律对于什么情况下构成“情节较轻”,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个留给公安机关自由裁量。
2.一般情况下,要成立卖淫、嫖娼,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双方发生了性关系,第二是双方发生关系是以金钱交易为目的。
当然,这只是一般情况,法律还规定了特殊情况下也会予以处罚的。
这种特殊情况主要有两个:
第1种是双方之间,就卖淫嫖娼达成了一致,而且发生了性关系,但是还没有给钱的。
这个道理也比较简单,毕竟已经出于嫖娼的目的发生了关系。
如果这种情况不予打击的话,那么很多人可能提上裤子之后,转身就跑,既可以赚到便宜、又不用给钱,还能逃避打击!
第2种情况是指双方就卖淫嫖娼已经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了价格或者已经给了钱,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是由于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尚未发生关系的(嫖娼未遂)的。
这也就是本案这种情况。
上述两种情况规定在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之中。
3.不过要想构成第2种情况,也是需要满足相应条件的。
第一是双方已经达成了卖淫嫖娼的合意,包括给付金钱或者谈妥价格等等。
第二是已经开始着手实施,如果还只是停留在商量的层面,没有着手,是不构成的。
第三是事后之所以未能完成嫖娼,是由于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不是故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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