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村支书和教师女儿违反防疫规定,探望女儿病重婆婆双双被判刑,新政策实施后提出申诉,法院决定立案审查
“怎么都没想到,同一个案由,没有上诉的人被判刑,可能背负一生的罪名;而上诉的人,因为政策调整,法律变化,已被解除羁押措施,有望免予刑事处罚,这让我们五味杂陈,非常难受。”
2月21日,就近期网友关注的“村支书违反防疫规定被判两年,新政策实施后法院决定立案审查”一事,当事村支书的家人称,申诉事宜正在依法进行,当前,家人正为当事人申请保外就医。
案发前,1967年出生的胡某海是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某村村支书。
“他之前是村主任,后来又担任了村支书,一干就是几十年。”
2023年2月21日,胡某海的一位家属介绍,他们虽然是河南信阳固始人,但却与安徽六安的霍邱县紧邻。2016年,胡某海的女儿胡红(化名)嫁到了安徽霍邱县。“胡红的婆婆是胡某海的小学同学,胡红从娘家到婆家不足20公里,开车也就半个小时左右。”
胡某海的家属介绍,大约2020年时,胡红的公公因脑溢血、糖尿病引发视网膜脱落,脚踝不可逆骨折,半身瘫痪,生活不能自理。
2021年初,胡红的婆婆又被确诊为肺癌晚期,与老伴一样失去生活自理能力。
由于胡红的老公在南方务工,胡红在河南固始县一所学校任教,当地为胡红的公公和婆婆安排了一名护工负责做饭,费用自理。
2022年春节之后,胡红婆婆的病情持续恶化。
因为疫情原因,2022年3月19日0时起,固始县全体居民执行“非必要不外出、不出市、不跨县”,确需离开市县的需提前报备,返回人员需提前3天报备,并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2022年4月,胡红婆婆的病情更加严重。
经过几天的煎熬,胡某海最终决定和家人赴霍邱县见亲家母一面。
2022年4月疫情期间,这条从河南固始到安徽霍邱的乡村公路被封控,胡某海等人从小路绕行前往探视病危亲家母
2022年4月13日晚8时许,胡某海和妻子、女儿等一行几人乘车从固始赶往霍邱。
当晚9时30分许,胡某海等人返回固始家中。“当晚就在胡红的婆婆家呆了一小会,连水都没喝就返回了。”
胡某海等人返回固始县半个月后,胡红的婆婆因病去世。
固始县法院的判决书显示:2022年4月13日20时许,时任固始县某村党支部书记、村新冠疫情防控专班工作人员的胡某海与妻子、女儿等多人前往安徽省霍邱县探视病重的亲戚(该县当日在重点人群例行核酸检测中初筛3人结果异常,次日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
为隐瞒跨省行程,胡某海父女将手机放在胡红车里,并将车辆停在固始县某村,故意绕开固始到安徽因疫情封控的大路,从小路进入霍邱县。
当日21时30分许,胡某海等人返回固始县家中。
期间,胡某海未按规定采取提前进行报备、提供核酸检测证明等防控措施,正常上班,外出活动,接触多人......
2022年4月16日下午,胡某海出现疑似新冠肺炎不适症状。
4月20日晚,胡某海在得知去安徽省霍邱县所探视的亲戚的护工核酸检测呈阳性的情况下,于4月21日8时到镇卫生院做核酸检测,之后仍然照常工作,外出活动。
当天13时许,胡某海样本检测呈阳性,随即被通知隔离在家,次日确诊。
判决书认定:胡某海等返回固始人员共造成直接或间接交叉感染新冠病毒28人,流调密接1843人,次密接10966人。
2022年4月23日开始,固始县城区和农村所有村(社区)实行静态管理近20天。
当年4月26日开始,胡某海等人经过和所在的两个村被划为中风险地区。
直至2022年5月11日13时,固始县县域内所有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全面解除管控。
2022年5月,固始县纪委发布通报,决定给予胡某海父女开除党籍处分
2022年5月12日,胡某海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向民警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当年5月20日,胡某海自愿与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2年5月20日,胡红向民警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此后,胡某海父女被分别提起公诉。
一审期间,胡某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的“霍邱县已于当日(2022年4月13日)发现了3例无症状感染者”与事实不符,在案证据证实,胡某海在当日20时前往亲家母家时,霍邱县只是初选了3人结果异常,并没有发现3例无症状感染者,霍邱县尚未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当时当地不属于已有新冠肺炎确认病例的风险地区。
中国检察网公布的胡某甲(即胡某海)起诉书
另外,起诉书指控胡某海在2022年4月21日13时核酸检测呈阳性,次日确诊没有证据证实;引起此次疫情的病毒是否来源于霍邱县胡红婆婆所在村子的情况不明等等。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海、胡红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冠肺炎疫情传播严重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022年七八月间,固始县法院一审分别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胡某海有期徒刑2年,判处胡红有期徒刑一个六个月,缓刑二年。
“一审宣判后,胡红和父亲都没有上诉,判决因此生效。”胡某海的家属称,事发后,胡某海先是被免去村支书职务,2022年5月,胡某海和女儿被开除党籍,此后,胡红还失去了特岗教师的工作。
谈起当初为何未上诉时,胡某海的家属称,案发后,相关部门和胡某海与女儿“沟通”了多次,胡某海父女最终认罪认罚,至于“沟通”的具体内容,胡某海家属不愿多提。
胡某海的家属介绍,2022年4月13日晚和胡某海等人一起从固始县到霍邱县的共有8人。
“胡氏父女被立案侦查后,其他几人也先后被立案侦查、另案处理。”
家属称,胡某海父女被判刑后,其他几人也因同样的罪名被羁押、判刑。
“因一人不服上诉,案件仍在审理阶段,今年1月7日,因国家政策调整,有人已被取消羁押措施。”
胡家人所称的政策调整是指2023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
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前是乙类甲管)。
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通知明确: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
“同样的事情,胡某海和女儿被判刑,可能背负一生的罪名,而其他人因政策调整,或将免予刑事处罚,这让家属五味杂陈。”
“针对政策和法律的变化,今年1月中旬,我们依法向固始县法院提起申诉,请求对胡某海的案件进行再审。”2023年2月21日,胡某海的家人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2月8日,固始县法院决定对胡某海申诉案立案审查。
“胡某海有高血压、心血管疾病,健康状况不容乐观。”胡某海的家人称,胡某海患高血压已有十多年。
2017年,胡被查出患有慢性主动脉夹层、主动脉弓部瘤等严重疾病,高血压也已发展为2级极高危组,专门到郑州做了开胸手术。
“一审宣判后,因疫情原因,胡某海一直滞留在固始县看守所,未转往监狱转服刑。”胡家人称,依法申诉的同时,他们还积极为胡某海办理保外就医手续。
无奈的是,因为人未转至监狱,保外就医手续至今不知道给哪个部门交。
2月21日,胡某海的代理人、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欧钦平律师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胡某海的保外就医申请确实遇到了困难,“法院、看守所都说不归他们管,监狱更是管不着,让人一时无法下手。”
当天下午,固始县看守所相关人员称,胡某海办理保外就医之事不归他们管,家属应与固始县法院联系。
当天下午,固始县法院相关人员回复,此事稍晚可与承办法官和庭长联系。
政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已经审结或尚未审结的案件如何处理?本案中,胡某某提出申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类似现象,除了申诉,还有哪些救济途径?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谌江涛律师指出,我国刑法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但是对于生效的判决,判决继续有效。
“从旧兼从轻”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也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必须以行为时的法律为依据,去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应如何追究刑事责任。当然,随着刑事法治的发展和人权保障的不断加强,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也不是一概禁止溯及既往,而是禁止重法溯及既往,即对罪犯有利的溯及既往是允许的,符合保障人权的精神。”
谌江涛称,对于新法生效以前,依照原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既包括有罪判决,也包括无罪判决,仍然是继续有效的判决,不能因新法的实施而有所改变。
当然如果由于特定时代、特定原因的一些犯罪,现在看来危害性有所变化的,可以在刑罚执行中减刑、假释等方面有所考虑,或者适用特赦制度,但不能因法律修改后,对原来的判决重新审判。
谌江涛称,本案中,胡某海提出申诉是他的权利,但是能否启动再审,主要看是否本案是否存在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情况的存在,而不能因为政策、法律的变化而启动再审。
“类似情况,最好是国家权力机关主动对此类案件进行统一的处理,通过‘假释’、甚至是‘特赦’来解决”。
对于“胡某海父女未上诉获刑、可能背负一生的罪名,另案上诉人上诉已被解除羁押措施有望免除刑事处罚”一事,谌江涛指出,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并不罕见。
就法律层面上只能是这样,只能靠有关权力机关主动采取措施。
对于胡某海保外就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谌江涛介绍,《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分别由下列机关决定或者批准:(一)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二)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审查同意后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三)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审查同意后提请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谌江涛认为,关于胡某海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依法应由看守所进行审查,若看守所不履行其法定义务,胡某及其家属可以向看守所的监管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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