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青岛法院已对刘鑫发布限消令
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1月16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向刘暖曦(原名刘鑫)发布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详情如下:
1月17日,江歌妈妈在个人微博发帖称,刘暖曦已被法院发布限制消费令,请网友们帮忙监督刘暖曦的消费情况。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1月16日,青岛城阳区人民法院向刘暖曦(原名刘鑫)发布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据此前报道,2022年12月30日,江秋莲与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二审维持原判。
青岛中院认为,刘鑫作为侵害风险的引入者和被救助者,未履行对救助者江歌负有的注意、救助、安全保障义务,对江歌遇害存在明显过错,其过错行为与江歌死亡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刘鑫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数额显示,除了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及案件受理费外,刘鑫需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76万元。
2023年1月初,刘鑫在社交平台上对近70万赔偿款发起募捐,得到数百人打赏。她称“该我自己承担的我一定承担。我有手有脚,我不怕吃苦,什么脏活累活都可以干。这些资助,我会公示去向,我挣钱以后,会一笔一笔全部还回去”“请给我介绍工作”。
1月4日,新浪微博表示已第一时间关闭其账号的打赏功能并限制提现,对账号予以永久禁言。
1月10日中午,江秋莲表示,她当天询问城阳区法院是否收到刘鑫的赔偿款,法院回复称经查询显示暂未收到。“查过账了,没有收到,已经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的申请。”江秋莲说。
江秋莲开直播回应,坦言这样的事情很离谱,刘鑫做了对不起江歌的事情,却要粉丝掏钱打赏,她怎么好意思,怎么能够过意得去呢?着实让人理解不了。
江秋莲透露,刘鑫原本有6年的时间来寻求我的谅解,但她没有,而是不断地在网上诋毁我和江歌。如今刘鑫被法院强制执行,刘鑫的家人也不出面,搞不懂这样的人为何还会有支持者。
不仅如此,刘鑫的支持者还帮她交了5000元的罚款,被江秋莲举报后,这个账号又一次被禁言。
对方透露,青岛法院有通知刘鑫,如果不尽快交执行款,不排除会拘留她。这位网友替刘鑫鸣不平,大过年约谈一个小姑娘,怎么好意思,难道不知道她几年没工作,父母被连累,心里难道没一点数?
这位女生多次帮刘鑫发话,透露已经帮她交了不少执行款,我的同情心,我做主。
搞笑的是,评论区还有不少人替刘鑫说话,只能说物以类聚人以群分。70万不是一个小数目,刘鑫家人如果不帮忙,她肯定一下拿不出这么多钱,搞不好,接下来刘鑫就会开直播寻求打赏了。
律师:网友若打钱给法院,该行为无效
1月17日,江秋莲还告诉记者,刘鑫的粉丝韩素,是江秋莲与刘鑫生命权纠纷案未出庭“证人”,她在微博号召刘鑫的粉丝直接打钱到城阳区法院执行庭账户里,为刘鑫支付法院判决赔偿款。
目前韩素的微博也因违反社区公约,被永久禁言。
对此,江秋莲表示,刘鑫和韩素等人始终没有认识到错误。
她认为,刘鑫网络求助打赏支付赔偿款已经非常过分了,刘鑫被禁言后,韩素又号召直接给法院执行庭账户打钱,这是在挑衅法律权威与尊严。
关于刘鑫约70万元的个人赔偿款是否能募捐,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强律师曾公开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
募捐的主体应为慈善组织,个人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个人赔偿款不能募捐。
刘鑫通过社交平台打赏功能寻求网友帮助的行为,更符合网络个人求助的特征。
岳强律师还指出,目前,我国法律并未禁止对赔偿款的个人求助,但个人求助并非毫无限制。
根据《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管理规范》相关规定,互联网平台应当将公开募捐信息与商业筹款、网络互助、个人求助等其他信息区分,并明确告知平台用户及社会公众,个人求助、网络互助不属于慈善募捐,真实性由信息提供方负责。
同时,平台还应杜绝发布包括妨碍社会安定、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等信息。
博和汉商(杭州)律师事务所主任邵斌律师此前接受采访时也表示,“刘鑫并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刘鑫应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去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她却在互联网发起募捐,用于支付法院判决的赔偿款,无疑是在挑战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也是对判决的一种亵渎。
关于此次江秋莲提出的刘鑫粉丝号召网友给法院执行庭账户打钱的行为,北京民知律师事务所田华律师表示,网友若打钱给法院,该行为是无效的。
法院执行的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其他人的打款到法院账户,就会产生法院与其他人之间的一个法律关系——不当得利。
这意味着被执行人刘鑫并未有效被执行。
对此,法院可能会退回网友的钱款,如联系不到打钱的网友,也有可能暂时存在法院。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指出,正常情况下,如果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法院会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处置相关财产,如直接冻结、扣划银行存款。并且在执行回款后,也应由法院账户统一监管,确认后发放至申请执行人,网友直接打钱到法院执行庭的做法是不合程序的。
付建认为,刘鑫应尊重法院判决,自己实施的侵权行为应当自己承担,履行自身的法律责任。
刘鑫未出庭的证人在互联网上号召网友打钱给法院,不符合《慈善法》的相关规定,这种方式支付判决赔偿金,也违背公序良俗。
除了限制消费外,法院还有其他办法和途径强制刘鑫赔偿吗?有的!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刘鑫如果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限制消费令,则法院肯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啥意思?
意思是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
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同时,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被执行人失信信息。
二、罚款拘留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假如刘鑫违反限制消费令,对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撤销相关民事行为
有的网友称刘鑫早就将财产转移了,法院拿她没有办法,那也不一定。
判决生效后,假如刘鑫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逃避赔偿,
江秋莲可以提起撤销之诉;假如刘鑫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逃避赔偿,且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江秋莲也可以提起撤销之诉。
四、追究刑事责任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比如,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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