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邻里争吵想在社交平台“曝光”解决?勿越法律红线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但邻里纠纷却是发生最多的,各种看似鸡毛蒜皮的小事都有可能成为激化邻里矛盾的导火索。
有时吵嚷两句,调解一下就过去了,可是一旦发布在社交平台上,事情就变得复杂起来。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李某与邻居吴某家产生纠纷且协商无果后,将吴某的照片发布在抖音平台上,企图通过“曝光”的方式解决矛盾。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侵害了吴某的肖像权。
法官提示,任何公民有权对自己所见所闻通过自媒体向公众展示,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言论、音视频内容等都必须客观真实,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公共与他人合法权益。
对于肖像权,并非只有具有经济价值的名人肖像才有得到保护的权利,作为普通群众,肖像权受到不法侵害时,同样可以起诉维权。
乱堆杂物私建厨房闹上“抖音”
家住北京某胡同的李某最近摊上了一件烦心事,邻居吴某一家的一些行为严重影响了他的生活。
平时,吴某一家喜欢将挡板等杂物堆放在公共区域里,这使本就狭窄的胡同更加拥堵,给李某出行带来极大不便。
而且吴某家还违规搭建小厨房,也影响到李某家的采光和通风,李某对此多有不满。
虽然李某多次上门与吴某一家进行协商,但吴某一方拒绝沟通,且未履行违法建筑限期拆除公告所明确的拆除义务。
随着双方矛盾不断升级,李某一气之下便将双方对峙现场的视频截图发布在了个人抖音号上,画面中是吴某一家,并配文“这两个人的低素质,违法是逃不出法律的制裁”,以此发泄自己的不满。
抖音发出后不久,因吴某两次向平台投诉,视频在一段时间后下架。
吴某认为,该条抖音中的画面均系李某偷拍,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其发布在公共平台上,侵害了自身的肖像权。
同时这条抖音也对自己造成了极大负面影响,不仅被公司停职停薪,还使自身的社会评价降低,这种行为属于恶意诋毁和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要求李某赔偿损失和公开道歉。
而李某则认为,自己在抖音平台发布的照片及文案均是对事实的客观描述,并没有恶意侮辱、丑化和诋毁吴某的意图。
将其发布在社交平台上的目的仅仅是在与吴某沟通无果的情况下,想要借助公共平台解决问题。
作品反映的是客观事实,无论是从观看人数、点赞量还是作品内容的真实性上看,均未对吴某造成负面影响及损失,其所谓的停职停薪是其自身原因,故李某认为其并未侵权。
擅自拍摄发布侵犯肖像权
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权利人同意,他人不得擅自使用自然人的肖像。
当公民肖像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李某家与吴某家系邻居关系,双方多次因建筑物拆除、杂物乱放等问题产生矛盾纠纷,李某擅自拍摄并在网络上公开发布含有吴某肖像的视频内容,构成了肖像权侵权。
不过,对于吴某提出的李某侵害了其名誉权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法院认为,吴某家的违建属于既定事实且在相关部门张贴限期拆除公告后仍未予以处理,虽然李某所述“素质低下”“违法是逃不出法律的制裁”等内容表述具有主观色彩,但也是基于客观存在的事实形成,不足以构成对吴某的诽谤和侮辱。
而吴某被停职停薪,向李某索要误工费的主张,并非由李某的肖像权侵权行为所致。
因此,法院判定李某并未侵犯吴某的名誉权,驳回了吴某的该项诉讼请求。
针对网络用户将个人纠纷曝光在公共网络空间后,时常会产生肖像权、名誉权侵权的法律风险,法官提示,对于肖像权,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了肖像权的消极权能,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此外,“以营利为目的”也不是认定侵权的必要条件,加强了对每个人“面部”“外形”等肖像权利的保护。
因此,并非只有具有经济价值的名人肖像才有得到保护的权利,作为普通群众,同样拥有肖像权。
在本案中,虽然李某的网络曝光具有客观存在的事实基础,其视频文案内容也未超出法律允许的范畴,此种程度的“表达”不构成名誉权侵权,法律并不加以限制。
但是,借助网络力量曝光他人的时候,可能会给他人造成远超过纠纷本身的损害后果,若不注重对他人肖像权等合法权益的保护,不仅无法维护自身的权益,更有可能从“受害者”变成“施害者”,为自身的侵权行为付出额外代价。
勿越法律红线以“曝”制“暴”
近年来,随着短视频的迅猛发展,涉及个人隐私、肖像权、名誉权的纠纷日益增多。
其中,部分网络公众法律意识淡薄,误将微信群、朋友圈等平台视为个人自由空间,往往为了一时泄愤,随意发表不当的个人言论,导致网络名誉权侵权事件频频发生。
法官提示,网络技术进步和自媒体平台兴起进一步拓宽了人们自由表达的言论空间,在合法的前提下,个人自由发表言论、行使批评、评论、监督的权利,不会构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
但是,网络言论自由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既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受到法律的约束,无论在现实中还是在网络上,随意捏造事实、侮辱、诽谤他人等语言暴力都是违法的,个人在类似微信平台这样的网络空间发表言论也要受到法律约束,特别是涉及未成年人时,应当把未成年人权益放在首位。
通过网络进行监督、维权时,也一定不要越过法律底线以“曝”制“暴”。
同时,法官提醒,虽然隐私强调私密性,但并不意味着在公开场所进行的活动就一定不构成隐私。
如果这些在特定公开场所进行的是仅为一部分人所知悉的活动,一旦后期被大范围公开即会给权利人的人格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亦应当作为隐私予以保护。
因此,网民在发帖时,要注重对他人隐私权的保护。
一旦发现自身权利被侵犯,受害人应注意留存相关证据。
在法院起诉维权时,受害人需要提供原始、真实和完整的可以证明网络平台发布内容的电子证据,且要保证电子证据和其他证据之间存有关联性,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受害人可以将网络平台发布内容记录、拍摄下来并保留原始、客观、真实的信息,也可选择公证或者电子存证的方式固定相关内容。
法官表示,任何公民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必须采取合法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不能使用“以牙还牙、以暴制暴”的违法方式进行报复、发泄私愤。
守护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就是守护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这是每个公民肩负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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