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在网上曝光后,网友纷纷为两位警察见义勇为点赞,但也有人提出,王先生这种行为是在装可怜博同情,李女士就不该报警救他。
一、当丈夫遇险时,妻子有没有救助的义务?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义务的来源主要有四种:
1.职务要求的义务。比如警察有抓捕罪犯的义务,消防员有救火的义务,普通人则没有。
2.法律规定的义务。比如家庭成员之间具有相互抚养和救助的义务。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比如因合同关系引起的义务,甲把货物卖给乙,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甲有保证货物质量并将其交付给乙的义务,乙有支付金钱并及时接收的义务。
4.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比如甲交通肇事不小心将人撞伤,其对被撞者有救助义务,如果交通肇事后不予救助而选择逃逸的话需要加重处罚,普通交通肇事罪判刑是3年以下,交通肇事后逃逸则是3-7年,因逃逸致人死亡还要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为了躲避处罚将人故意挪到偏僻之处的还可以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具体到本案中,虽然王先生已经出轨,但和李女士的婚姻关系还未破裂,双方还是法定夫妻,因此李女士有救助王先生的义务。
二、妻子不救助丈夫导致其死亡的,需要承担责任吗?
犯罪分为作为和不作为,所谓作为就是指积极实施犯罪并追求结果发生,比如盗窃的时候想方设法获取财物,本案中王先生是自己跳湖的,因此李女士不构成作为犯罪。
那么,其是否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
根据法律规定,具有特定义务而不实施,并导致危害后果发生的,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
构成不作为犯罪要同时具备3个要件:具有作为义务;具有作为能力;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1.王女士和李先生还是夫妻关系,显然具有救助他的义务,即便他出轨了,这只是道德层面的问题,并不影响李女士的救助义务。
2.李女士是否具有作为能力?
这个问题存在争议,有人认为李女士正在月子当中,无法下水救人,因此不具有作为能力。
有人则认为李女士虽然自己没有作为能力,但其可以通过呼救和报警的方式来救助,因此具有作为能力,笔者更倾向于此种观点。
3.因警察及时赶到,避免了王先生溺水死亡的后果,因此可以认定救助行为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虽然李女士同时符合不作为犯罪的三个要件,但若是因为警察来迟,而未能救上王先生的,李女士并不会构成犯罪。因为在此种情况下,第3个条件被阻断了,即救助行为无法避免危害结果发生,这不属于李女士的过错,因此其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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