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如何惩治“下迷药”行为?最高检回应
最高检第二检察厅一级高级检察官黄卫平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对滥用麻醉、精神药品犯罪案件从严惩处。
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为实施强奸、抢劫等犯罪,给人下迷药的,应当按照强奸、抢劫等严重犯罪处理。
特别是要充分考虑犯罪行为的时空等具体情形,对于以发生性关系为目的投放麻醉、精神药品,符合强奸罪等严重犯罪构成要件的,要以强奸罪等犯罪进行追诉,而不能降格以欺骗他人吸毒罪进行处理。
特评:用法治重剑斩断乱下迷药的“黑手”
6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通报惩治新型毒品犯罪有关情况并发布第三十七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检第二检察厅一级高级检察官黄卫平强调表示,对于以发生性关系为目的投放麻醉、精神药品,符合强奸罪等严重犯罪构成要件的,要以强奸罪等犯罪进行追诉。
最高检的这一表态,既有指导性,也有针对性。
从办案情况看,近年来滥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问题比较突出。
一方面,这些新型毒品作为毒品替代物进行吸食,另一方面又被人利用药品的麻醉、致幻作用,作为“迷药”而滥用。
下迷药又有不同的目的,有的是单纯为寻求刺激,无特定的犯罪目的;有的则是为了实施强奸、猥亵、抢劫等犯罪。
不同的目的,决定了“下迷药”的性质有所不同,所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也会不同。
在以往的一些案件中,存在着定性不准确、打击不够有力的问题。
日前最高检发布的这批案例则是以问题为导向,有的放矢,为此类案件办理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
在最高检公布的一起案例中,浙江一国企工作人员郭某某曾为寻求刺激,给他人饮料、酒水中下迷药,检察机关以欺骗他人吸毒罪进行了追诉。
那么,同样是下迷药,如果目的并不是那么“单纯”,而是要实施强奸、抢劫等犯罪行为,又当如何定性量刑呢?
最高检特别予以了明确:对于以发生性关系为目的投放麻醉、精神药品,符合强奸罪等严重犯罪构成要件的,要以强奸罪等犯罪进行追诉,而不能降格以欺骗他人吸毒罪进行处理。
之所以说以欺骗他人吸毒罪处理是“降格”,是因为按照刑法的规定,欺骗他人吸毒罪的量刑比强奸罪、抢劫罪要轻。
欺骗他人吸毒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奸罪、抢劫罪则要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严重的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可见,如果定性不准,将应追诉强奸、抢劫的犯罪行为以欺骗他人吸毒罪论处,不仅是“降格”,还是严重犯罪得到了轻处。打击力度不够,就难以遏止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那么,如何判定“下迷药”是寻求刺激,还是为了实施强奸、抢劫呢?除了从犯罪行为造成的侵害后果上看,最高检指出,还要充分考虑犯罪行为的时空等具体情形。
前不久,上海外国语大学在校学生尹某某向女生咖啡杯中投放异物的案件,引发舆论关注。
在警方调查后,尹某某承认投放的是半片从网上卖来的牛磺酸泡腾片。
对此案如何定性,网上议论纷纷,意见一时难以统一。
现在根据最高检给出的判例和解释,以当时的具体情形来看,无论他投放的是牛磺酸泡腾片还是什么,只要他是当作“迷(催)情”药从网上买回来的,其行为恐怕都要判定为以性为目的,是要以强奸罪论处的。
只是属于因所使用的工具、方法不当的“工具不能犯未遂”,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可见,明知为新型毒品而下迷药,实施强奸、强奸犯罪行为的,更加罪无可逃。
最高法及时以案说法、普法,既是定分止争,对准确适用法律进行针对性指导,也是重申从严惩处滥用麻醉、精神药品犯罪的立场和原则,用法治重剑斩断乱下迷药的“黑手”,还社会一个安定的法治秩序,让民众都有安全感。
最高检第二检察厅一级高级检察官黄卫平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对滥用麻醉、精神药品犯罪案件从严惩处。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为实施强奸、抢劫等犯罪,给人下迷药的,应当按照强奸、抢劫等严重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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