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女护士跨界进警队两次晋升 被控涉贪污受审
在医疗系统工作10年后,青海女护士格日措突然被提拔成为派出所长,此后,她的职场生涯进入“快车道”——原本默默无闻的格日措在警队频繁升职、受奖,并迅速崛起成为当地公安系统的重要人物之一。
对此,外界猜测颇多,称其有“贵人”相助。
但至今,其中奥秘未解开。
格日措的“好运”维持了9年。
今年6月,她被查后被控涉嫌贪污、受贿。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问题均发生在公安系统任职期间。
12月8日,这起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记者获悉,庭审中,格日措的老领导、比她大12岁的当地公安局原局长不断为其喊冤。
这名原局长说:“无缘无故的一个人替我背黑锅,让她进监狱,我确实忍受不了。”
从2012年起,格日措神秘进入职场“快车道”。
女护士在公安系统平步青云
格日措的传奇履历,为这起普通的职务犯罪案件增添了猜测。
公开资料显示,格日措,女,1979年5月出生,青海玛沁人,大学本科学历,2002年12月参加工作。
格日措的第一份工作是在果洛藏族自治州玛沁县昌麻河乡卫生院担任护士。
玛沁县地处国家“三江源”生态保护核心区,是果洛州政府所在地,距省会西宁市420公里,距离玛沁机场5.5公里。
公开报道显示,玛沁县平均海拔4100米,自然环境严酷,基础设施落后,曾经是深度贫困县,直到2020年4月,该县才宣布脱贫。
有报道显示,2019年,玛沁县实现整体脱贫的这一年,地区生产总值达到14.62亿元,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2.24万元。
而格日措最初所在的昌麻河乡卫生院,地理位置更为偏远。
因雪山阻隔,开车前往玛沁县政府,导航距离也需5小时左右车程。
在昌麻河乡卫生院,格日措工作了9年,期间她的工作成绩如何,未曾有过披露。
2011年11月,格日措被调至距离县城更近的大武乡卫生院,担任护师一职。
在大武乡卫生院,格日措仅仅呆了6个月。
然后,此前没有任何政法工作履历的格日措突然被调至玛沁县司法局担任职员。
从此,她的职场人生也进入令外界惊愕的“快车道”。
入职玛沁县司法局两个月后,格日措顺利入党;入职玛沁县司法局仅一年后,毫无从警经验的格日措被任命为玛沁县公安局德尔尼铜矿派出所长,副科级。
担任德尔尼铜矿派出所长6年后的2019年9月,格日措再受提拔,任玛沁县公安局政工监督室主任、纪检书记,成为当地公安系统的重要人物之一。
此次任命仅过8个月后,格日措又一次获得提拔,成为玛沁县县委巡察办主任,正科级。
除了职务得到提拔,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原本默默无闻的格日措在进入公安系统这8年,几乎年年受奖,全部奖状加起来,一名成年男性抱起都有些吃力。
只是,格日措的职场“好运”仅维持了9年。
因涉嫌严重职务违法,2021年2月,果洛州监委对其立案调查,6月2日,格日措被果洛州监委采取留置措施。
12月8日,玛沁县各政府部门收看格日措、柔智案一审直播。图片来源/玛沁县纪委监委
与县公安局原局长存在特殊关系?
一名毫无从警经验的女护士,如何能在入职县司法局仅一年后便被提拔为派出所长?当地警界内外均有微词。
当地有民警告诉记者,有的民警干一辈子也未必能当上派出所长。
另有民警告诉记者,派出所具有保一方平安的使命和责任,除了业务能力,所长还需具有协调能力和相应的领导力。
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虽然从履历上看,格日措进入警队后,其职务为该县公安局德尔尼铜矿派出所长,但日后她曾交代,该派出所的具体工作一直是由副所长主持,而她的真实职务是玛沁县公安局办公室主任。
除了职务提拔存在质疑,格日措的入党经历也颇有蹊跷。
记者注意到,日后,果洛州纪委监委对格日措做出开除决定时,曾专门指出,“其党员身份组织部门不予认定”。
有其他地区从事组织部门工作的人士分析称,能有此结论,说明格日措在入党材料、程序等方面可能存在严重问题。
当外界猜测增多后,有人将主要原因归结于其相貌,网友中不乏以“漂亮”称赞格日措的。
当美貌与传奇履历相结合后,有传言称,她之所以能获反常提拔,源于“贵人”相助。
更有网友直接指出,格日措的“贵人”便是时任玛沁县副县长、县公安局长柔智,并称二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
公开资料显示,柔智比格日措大12岁,格日措还在上大学时,柔智已在当地任乡长。
2006年,柔智被任命为玛多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2011年7月起,柔智一直担任玛沁县副县长、县公安局长一职。
当地政法系统人士向记者评价柔智称,他能力强、有手腕、性格强势,历年来,在当地屡破大案要案,在当地公安系统颇为有名。
记者从官方披露信息及二人供述中,均无法佐证外界传言。
记者获悉,二人均各有家室,唯一可以确认的关系为上下级,因格日措进入警队后,一直在玛沁县公安局办公室工作,二人往来较为频繁。
而为何格日措会拥有如此传奇履历?其中奥秘,至今仍未解开。
公诉机关:她与县公安局原局长是职务犯罪的同案犯
虽然,官方信息无法证实二人存在特殊关系,但在涉嫌职务犯罪中,二人被指为同案嫌疑人。
记者注意到,今年2月,因涉嫌严重职务违法,二人先后被果洛州监委立案调查。
格日措被立案比柔智还要早一天,而柔智被留置将近3个月后,格日措才被留置。
此后,二人在同一天被刑拘、同一天宣布被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柔智犯有单位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和受贿罪四项罪名。
而格日措被指犯有贪污罪和受贿罪。
记者注意到,格日措被指所犯问题均发生在其公安系统任职期间,且具体问题均与柔智有密切关系。
该案除柔智和格日措外,玛沁县公安局也成了被告。
该局曾以“协议费”“赞助款”等名义收取4家公司共计1220.843万元,被指涉嫌单位受贿罪。
12月8日,达日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玛沁县公安局委托代理人从始至终无任何异议。
但柔智和格日措均提出异议,并拒绝签署认罪认罚书。
柔智及其辩护人均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柔智犯有单位受贿、滥用职权、贪污三项罪名均不成立,其行为仅涉嫌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而受贿罪涉案金额也存有异议。
格日措认为其无罪,其辩护人也当庭为其做无罪辩护。
12月8日,玛沁县各政府部门收看格日措、柔智案一审直播。图片来源/玛沁县纪委监委
县公安局原局长当庭为“下属”喊冤
记者获悉,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公诉机关指控二人罪名是否成立。
记者注意到,格日措被指犯有贪污罪和受贿罪,但格日措及其辩护人均认为其无罪,而柔智当庭也多次为格日措喊冤,并将公诉机关指控格日措受贿行为辩称是自己所为。
“借26万和6万的事情(注:格日措受贿涉案金额),都是我的事情,跟格日措一分钱关系都没有……”柔智当庭称,“实事求是,我也说句心里话,无缘无故的一个人替我背黑锅,让她进监狱,我确实忍受不了,是我的事情就是我的事情……”
公诉机关指控贪污罪时,曾出具证人证言、书证、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柔智和格日措具有共同贪污行为。
《起诉书》显示,2014年4月,某公路项目欲在施工现场设立保通维稳点,柔智提出该项目部承担派驻执勤民警的工资、加班费、伙食费和取暖费,并签订了《协议》。
之后,柔智安排格日措提供一张格日措本人的银行卡给该项目部,该项目部通过公账汇给格日措个人账户38.43万元,格日措出具书面收据。
《起诉书》显示,之后柔智、格日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收入不入账方式,侵吞应给付玛沁县公安局执勤民警的保通工资,柔智安排格日措取款、转账,将其中的30.2051万元个人使用、挥霍;格日措将其中8万元用于购房。
对于贪污罪指控,柔智认为,他的行为并非贪污,而仅构成挪用公款。
而格日措的一切行为只是奉命行事,贪污与她无关。
格日措辩称,她只是按照柔智的命令行事,属于职务行为,并非贪污。
当时,县公安局下属各单位财物管理混乱,均没有公账,通常惯例都是打入内勤的个人账户,且更容易用于公务开支。
她当时作为县公安局办公室主任,并未察觉此举不妥。
之后,取款、转账也是遵照柔智的命令行事。
柔智之前欠她的钱,因此她从该账户取出8万元时,柔智告诉她,先用这笔钱给她还钱,她也没觉得有何不妥。
格日措辩护人认为,格日措无贪污主观故意,且钱款去向等并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格日措有贪污行为,即使格日措有错,也属于违规,并非违法。
公诉机关在指控格日措受贿时,共列出两起受贿事项。
记者注意到,这两起事项本与柔智无关,但柔智却辩称,这两起受贿行为均与自己有关,与格日措无关。
《起诉书》显示,2014年10月20日,格日措以借为名,向负责维修改造玛沁县公安局旧看守所项目的负责人索取6万元用于缴纳她的部分购房款。
格日措及其辩护人否认指控,辩称这属于民间借贷行为,而非受贿。
格日措已用现金委托柔智代为偿还,该项目负责人日后没向格日措追讨,直到案发后,格日措才得知,柔智并未实际归还这笔钱。
柔智也称,格日措确实把钱给他了,让他代为偿还,只是他没还。
《起诉书》显示,2016年6月19日,格日措以借为名,向刘某索取20.5462万元用于购买位于成都的一套商品房部分房款,之后委托刘某进行装修,装修费6.39万元也全部由刘某支付。
记者获悉,刘某常年承包玛沁县公安局有关施工项目。
对于这一指控,格日措和柔智当庭均提出异议。
二人均称,成都这套房的实际拥有者是柔智,而非格日措。
并称,刘某夫妇、柔智和格日措一同前往成都看房时,柔智欲买房,但当时没带身份证,就让带了身份证的格日措办理了购房手续,由于这套房是用格日措身份证登记购买的,日后,这套房的其他手续也都是格日措负责办理。
格日措称,因为房是柔智的,之后关于装修的事情她也没再过问。
柔智则称,他周围朋友都知道他在成都有套房。
而格日措说,她周围亲友都不知道这套房的事情。
对于二人辩解,公诉人并不认可。
公诉人出具刘某等人证言、书证、转账凭证等证明,“成都房子是给格日措买的”,而非柔智。
庭审时,这套房仍在格日措名下。
公诉机关认为,柔智和格日措均属于一人犯数罪,结合庭审表现,应当数罪并罚。
公诉机关给出的量刑建议为:对柔智数罪并罚应判处有期徒刑13年到15年为宜;格日措应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5年到6年为宜。
对此,二人均认为量刑建议太重。
柔智及其辩护人认为,柔智的行为不构成单位受贿罪、滥用职权和贪污罪,仅构成挪用公款和受贿的嫌疑,且柔智具有主动到案、坦白自首等情节,两个罪名应当判处有期徒刑5年左右为宜。
格日措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格日措两项罪名均不成立,法院应依法对格日措做出无罪判决。
即使合议庭认为格日措存在过错,也应充分考虑其为初犯、案发后能积极退赃、平时工作表现良好,多次受奖,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应从轻处罚。
因该案重大,当庭未做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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