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网

设为书签Ctrl+D将本页面保存为书签,全面了解最新资讯,方便快捷。
军事APP
当前位置:新闻 > 热点新闻 > 资讯滚动 > 正文

快递员是否担责?重庆邮政局回应老人取件途中猝死

快递员是否担责?重庆邮政局回应老人取件途中猝死
2021-12-07 18:55:37 新京报

近日,重庆79岁老人取快递后上楼时猝死事件持续在网络发酵。

12月7日,记者从重庆市邮政管理局获悉,重庆市邮管理局一分局已介入此事调查,并约谈重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市邮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处处长表示,快递员以及快递公司是否担责,将根据调查结果以及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来认定,重庆市邮政管理局一分局将会同事发地街道办组织双方进行协商。

快递员是否担责?重庆邮政局回应老人取件途中猝死

相关:

“老人取快递上楼猝死”家属索赔50万,快递公司:需走法律途径

11月21日,重庆万州一位79岁的老人因快递未送上门而下楼取件,却不幸在搬运上楼途中猝死,此事随即引发热议。

快递员是否担责?重庆邮政局回应老人取件途中猝死

▲监控画面显示,11月21日下午,老人在取回快递后曾在单元门口处歇息。受访者供图

老人家属认为,快递单上标明送货上楼,但快递公司却没有履行责任,故应担责,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抚恤金、丧葬费等共计50万元。而快递方德邦公司则表示,客户表明下楼取货,快递员的操作符合公司流程,至于老人家属主张的50万元赔偿,需要走法律途径。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认为,快递公司是否担责,取决于快递员未上楼送货与老人猝死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赵良善建议,老人家属与快递公司可共同委托一家专业鉴定机构,以鉴定结论来判定快递公司的责任。

家属:快递面单注明送货到家,快递公司未尽应有义务

12月3日,新京报记者从老人家属处获得其取快递全程视频和音频。

家庭监控显示,老人在11月21日15时32分许,接到快递员电话。据快递公司提供的完整对话录音显示,快递员在通话中未表明要将快递送上楼。录音中,该快递员称,“我现在过来了,你是棉花地小区XX号,是不是?我现在在垃圾桶这边。”老人随后称,“我马上下来。”

监控画面显示,当日15时58分,老人走出单元门;16时,老人到达路旁取件处;16时01分,老人抱着快递缓步返回;16时03分,老人到达一楼歇息;约三分钟后,老人抱着快递上楼。

12月3日,老人的女儿何女士向新京报记者表示,事发当天下午,其母亲看见父亲倒在四楼和五楼之间的楼梯转角处,22斤重的快递就放在台阶上。随后,家属拨打120,救护人员赶到后在楼道内实施抢救,但老人经救治无效身亡。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显示,老人死亡原因系呼吸、心跳停止。

快递员是否担责?重庆邮政局回应老人取件途中猝死

▲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显示,老人死亡原因系呼吸、心跳停止。受访者供图

何女士称,快递面单注明送货到家,但是快递员并没有这样做,“直接喊我父亲下楼拿快递,在楼下付的运费,当天又在下雨。”其他家属也认为,快递公司应对老人的猝死承担责任。

12月5日,老人的女婿周先生告诉新京报记者,老人生前从来没下楼去买过东西,“都是我们给他带回去的”,“他那么大年纪肯定不让他搬,二十几斤他怎么搬得起。”

周先生告诉新京报记者,当天的快递是老人看电视广告买的保健品,事情发生后,卖保健品的商家已经把费用退还,“对方觉得很内疚,要道歉。”

据周先生介绍,目前家属的诉求,一方面是要求德邦快递公司上门给老人妻子一个说法,另一方面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抚恤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0万元。“她(营业网点负责人)如果主动上门找我们谈,那可以谈。”

快递公司:客户明确表明下楼取货,快递员操作符合流程

对于老人取快递后猝死一事,12月3日,德邦快递公关部工作人员以邮件形式回应新京报记者称,经该公司专项调查小组多方核实,当时快递员与客户进行电话沟通,客户明确表明了主动下楼来取货,快递员在电话沟通中发觉收货人听力不是很好,怕跟客户错过,故选择在原地等待。客户下楼验货后支付运费,直接拿着包裹就走了。

该工作人员称,在实际操作中,快递员如遇客户自愿自行取走快递,双方沟通无异议即可。至此,此单派送服务完成,快递员在此次事件中的操作符合公司流程。

该工作人员同时表示,此事发生后,当事营业网点负责人已代表公司向何先生的家属表示慰问,同时,在何先生家属反馈问题的当天,该公司已提供快递员与何先生的完整通话录音,便于何先生家属调查还原事情经过。目前,该公司委派当事营业网点负责人代表公司与家属沟通对接,后续其将全力配合。

至于何先生家属主张的50万元赔偿,德邦快递公关部称,这属于民事纠纷范畴,需要走法律途径,由法院来裁定是否需要赔偿。“无论法院裁定结果如何,都会由公司来承担,不会让快递员个人出钱。同时,在后续周先生走法律程序的过程中,该公司将持续全力配合沟通、取证,便于法院尽快裁定。”

律师:建议共同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厘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认为,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也就是说,在这起事件中,快递员有义务送货上门。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赵良善认为,“送货上楼”与老人之间有重大利害关系,快递有义务给老人明显的提示。

赵良善说,快递公司是否担责,取决于快递员未上楼送货与老人猝死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老人本身患有基础性疾病,且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其基础性疾病,那么疾病是主因;而快递员未上楼送货存在一定过错,导致老人过度劳累致死的,快递员未上楼送货的行为与老人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那么快递公司需承担与之过错对应的部分赔偿责任。相反,如果老人的死亡与快递员未上楼送货无因果关系,快递公司则不需担责。

赵良善建议,老人家属与快递公司可共同委托一家专业鉴定机构,对老人死亡与快递员未上楼送货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予以鉴定,以鉴定结论来判定快递公司的责任。建议双方尽量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可诉诸法院,由法院公正裁判。

(责任编辑:李平书 CN080)
关键词:

相关报道: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