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劳动关系 2年为36名孕妇骗取98万余元
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该公司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指控。
多位员工作证称,该公司主要是为了挂靠社保,为个人代缴社保而成立的。
通过广告、平台网络、拉客户等方式,找到不具备在京缴纳社保资质但想在北京缴纳社保的客户,不用来上班也不用给客户发放工资。
朝阳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至2019年10月间,北京一公司老板宋某组织多个部门经理及员工等8人,采取虚构劳动关系方式,为36名不具备参保条件的孕产妇以宋某名下的另一家公司(简称“A公司”)职工的名义向北京市朝阳区医疗保障局缴纳城镇职工生育保险,骗取生育津贴987955.55元。
案发后已退还人民币987955.55元。
其中,至案发运营经理李某参与诈骗金额为412290.42元;财务经理刘某参与诈骗金额为113634.14元;销售组长吴某参与诈骗金额为358726.13元;共享部主管史某参与诈骗金额为24170.67元;员工赵某参与诈骗金额为25449.23元;组长姚某参与诈骗金额为56313.4元;杨某参与诈骗金额为79979.73元。
另,多位生育津贴领取人已退还10余万。赵某的家属代为退赔32000元,吴某的家属代为退赔5000元,杨某的家属代为退赔5000元,姚某的家属代为退赔56313.4元,史某的家属代为退赔24170.67元。
否认诈骗行为 称领取津贴的孕产妇是主犯
宋某当庭承认其公司在申领涉案生育津贴过程中确有伪造用工关系的行为,但其辩解称其公司并未伪造劳动合同,认为自己不构成诈骗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则为:该公司不存在主动伪造材料的行为;事前代缴社保费用的目的仅为不让社保断缴,事后不存在逃避返还骗取财物的行为,宋某设立该公司的目的不是专门为了诈骗生育津贴;涉案36名产妇应当被视为主犯,宋某只能是从犯,若不认为36名产妇构成犯罪,则宋某也不应构成犯罪;当前生育保险制度对象仍停滞于“职工”层面,有明显滞后性,生育保险全覆盖是民众需求,法院应考虑案件判决的社会效果和民众对具体案件公平正义的朴素认知、社会反响和舆论;宋某等人实施的代缴社保行为实际上侵犯了社保管理制度,但社保管理制度不应成为诈骗罪所要保护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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