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进行侦查取证,被盗窨井盖所在路段车流量较大,车速较快,被告人盗窃窨井盖的行为足以造成汽车、电动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应当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刑事检察+公益诉讼”的整体优势,在打击涉窨井盖犯罪行为的同时,通过公益诉讼助推窨井盖问题深度治理,社会反响良好。
五、安徽宋某崇等人破坏交通设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宋某崇在安徽省亳州市高新区魏武大道、合欢路等路段盗窃雨水篦子92个、污水井盖8套。又伙同被告人宋某德在亳州市高新区魏武大道、合欢路、茴香路等道路上,盗窃雨水篦子121个,污水井盖6套。经鉴定,涉案的雨水篦子、污水井盖价值28206元。被告人孟某、郭某金明知宋某崇、宋某德销售的雨水篦子、污水井盖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中,孟某在收购井盖后,又两次为宋某崇、宋某德实施盗窃提供电动三轮车予以帮助。
本案由安徽省亳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于2019年12月30日立案侦查,于2020年2月5日以宋某崇、宋某德、孟某涉嫌盗窃罪,郭某金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批准逮捕。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2月12日以破坏交通设施罪批准逮捕宋某崇、宋某德,以盗窃罪批准逮捕孟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郭某金。2020年4月8日,公安机关以宋某崇、宋某德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孟某涉嫌盗窃罪,郭某金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审查起诉。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于同5月25日以宋某崇、宋某德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孟某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郭某金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2020年8月28日,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宋某崇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宋某德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孟某犯破坏交通设施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郭某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实地勘察现场、引导公安机关补充收集相关证据,查实案发路段为城市主干道路,车流量大,被告人盗窃窨井盖,足以造成汽车、电动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应当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进行定罪处罚。本案还依法追诉了非法收购窨井盖的不法分子,严厉打击销赃环节的犯罪,对于为盗窃窨井盖提供帮助的行为,依法以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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