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李心草酒后溺亡的严重后果,罗秉乾被依法判决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刑法233条规定,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罪是指主观方面出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客观方面发生了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和结果。那么这起发生在聚会饮酒中的溺水死亡案,罪与非罪的边界在哪里呢?
记者:对罗秉乾以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罪名提起公诉的依据是什么?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王爽:我们认为罗秉乾作为一个邀约者,然后特别是在整个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在李心草当天出现严重醉酒的异常行为时,罗秉乾此时就产生了刑法上的一个注意义务。
检察机关认定,当李心草醉酒反应明显加剧,特别是第四次走出酒吧后出现了想要跳江的迹象,此时的罗秉乾对李心草可能危及生命安全已经有所预见。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王爽:在出现这些异常行为之后,罗秉乾他没有尽到一个有效的看护和照顾义务,反而采取了一种俯身压在李心草身上和打李心草耳光的行为。罗秉乾实施的这些行为反而刺激了李心草情绪更加失控。
对于罗秉乾所采取的救助和保护手段,检方认为已经远远超出了正常饮酒过程中一个共饮者对同伴的保护责任和义务。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王爽:特别是在后来李某某昊提出了拨打120将李心草送医,还有求助警察这些合理建议的时候,罗秉乾均未采纳。所以我们认为罗秉乾他过于自信的这种主观心态,导致他未给李心草有效保护,最终在这个行为和结果之间是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的,所以我们认为罗秉乾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记者:当天一同喝酒的还有李某某昊和任某燊,为什么只追究罗秉乾的刑事责任?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王爽:任某燊和李某某昊,因为当天并没有对李心草做出一些不适当的行为,而是对李心草采取了一定的照看和救助的行为。所以任某燊和李某某昊责任相对轻微,我们认为这两个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庭审焦点:过失是否构成犯罪?
2020年9月19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罗秉乾被控过失致人死亡罪出庭受审。法庭上,罗秉乾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成为了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9月19日上午九点,庭审正式开始,李心草的母亲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罗秉乾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被告人陈述,被告人罗秉乾及辩护人对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罗秉乾的辩护人认为,罗秉乾只是一个聚会的邀约者和共饮者,当晚的行为已经尽到了保护义务。双方围绕罗秉乾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进行了两轮辩论。
罗秉乾的辩护人:从本案来看,罗秉乾的行为就是一个邀约大家聚会然后再提议大家饮酒的行为,本辩护人认为这个行为本身不是一个违法行为,也不是犯罪行为。其次,在本案当中,罗秉乾在预见到李心草会实施危害生命健康的行为的时候,采取了至少他认为他能够做到的行为和措施。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公诉人认为,罗秉乾作为三场酒局的提议者,在李心草醉酒出现异常后,已经具有刑法上的注意义务,他所实施的俯身贴近和打耳光等不当行为,直接刺激了已经醉酒的李心草。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王爽:罗秉乾实施了上述不当行为之后,李心草即出现了砸烟灰缸、掀桌布等更加激动的行为,是被告人的不当行为刺激了李心草,加剧了其人身危险,因此,公诉人想说的是,罗秉乾的行为与李心草的坠江溺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李心草的死亡不是单纯的自身醉酒造成的。
公诉人:你发现李心草有不正常情况,为什么不选择报警或者把李心草送到医院呢?
被告人罗秉乾:我觉得是因为我的社会经验缺乏,我认为110民警不会管类似这种喝完酒发酒疯的情况,对于120我认为我承担不了医疗费用,还有一个原因是当时我们三个人都在李心草旁边看护着她,每一个分钟都有一到两个人在看护着她,认为她不会出现意外。
庭审过程中,罗秉乾当庭认罪认罚,对于自己当晚的行为表示后悔,并向李心草的母亲致歉。
被告人罗秉乾:对这件事我感到特别愧疚,也特别抱歉。因为当天李心草是和我们在一起,我们却确实没有保护好她,致使这样悲剧的发生。但请相信我的内心是绝不希望、也绝不想要看到这样的悲剧发生。对此我深表惋惜,最后在这里对心草妈妈说一句,对不起。
合议庭根据指控的事实和证据,认定罗秉乾应当对李心草的死亡承担刑法意义上的过失责任。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秦冬冬:在李心草出现一系列危及自身安全的行为后,罗秉乾不仅没有采取比如说送李心草就医、停止饮酒或者说送李心草回宿舍休息等正确的措施,反而是继续饮酒。并且在这个过程中,用打耳光这种不当的行为,又进一步刺激了李心草,最终导致李心草的死亡。我们认为罗秉乾的一系列行为,与李心草最终坠江,他是负有过失(责任)的。
专家:共同饮酒出意外共饮者需担责
近年来,聚会中因为饮酒过量,醉酒者发生意外致伤或者致死的悲剧,在生活中并不少见。同桌饮酒的人对醉酒者有什么样的义务和责任?这起案件又带给我们哪些启示?
据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介绍,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聚会饮酒的过程中,当有人醉酒,同饮者之间就自动形成了特定的法律关系。
对于醉酒后发生的意外,醉酒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主要责任,组织者和同饮者也要根据具体的情节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已经发生了同饮者醉酒的行为以后,其他的没有醉酒的人就应当保持高度的清醒状态,你应当履行对别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你没有履行对他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违反了这个法律义务,那就要对别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由于饮酒过量、救助不当,四个年轻人一场原本平常的朋友聚会,结局最终变成了一人坠江溺亡,一人承担刑事责任。
任某燊:这一次出去本来我们俩就以为是个普普通通的、像以前一样的喝酒逛街的经历,没有觉得会发生什么意外,日子还会像以前一样。没有想到就因为这一次,我就永远地失去了她,她也失去了生命(哽咽)。
生活中没有如果,只有后果和结果。这起醉酒引发的悲剧也给人们敲响了警钟,专家提醒在校读书的青年学生,更要注意聚会饮酒时的文明节制与相互保护救助。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只有把你同行者、同饮者这利益相关者的权利诉求,纳入到你的视野里面来,这样的公民才是负责任的,真正有法律意识、有伦理意识、有担当意识的新时代的公民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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