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向破产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鼎家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管理人依法开展接管工作,调查两公司的财产线索。
据杭州市西湖区警方和杭州西湖法院对外披露,清算期间,西湖法院及破产管理人多次要求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魏永锋移交公司的财务账册,但魏永锋均以财务账册遗失为由,搪塞推脱,至今未能移交。同时,根据案件办理需要,破产管理人委托了审计机构,拟对鼎家两公司进行全面财务审计,以查清公司的财产情况。审计机构接受委托后,发现对公司开展审计工作的必要资料财务账册缺失,遂即发函告知破产管理人若无财务账册审计工作无法开展。破产管理人立即将该情况向西湖法院进行了汇报。
12月6日,西湖法院再次向魏永锋询问公司财务账册的具体下落,并向其释明相关法律责任,要求其立即向破产管理人移交财务账册,但魏永锋仍以材料遗失为由,拒不配合。
魏永锋拒不移交财务会计资料的行为,致使破产管理人无法对两公司进行全面审计,财产线索难以追查,破产案件难以顺利推进,侵害了公司数千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鉴于其行为已经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活动,依法应对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西湖法院依法决定对魏永锋采取司法拘留15日。
12月20日,破产管理人向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西溪派出所进行报案,认为魏永锋隐匿公司重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
12月21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对魏永锋涉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立案侦查,并于同日对犯罪嫌疑人魏永锋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警方指出,这个罪名不是日常老百姓经常会听到的,但是当一家公司到了破产清算阶段,就会有一些公司实际控制人会有这类操作。
根据破产法规定,公司负责人有义务全面配合清算工作,其中提供电子财务账册是很重要的内容,现在魏永锋一再隐匿财产,导致审计工作不能开展,追索财产也受到很大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