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保障权益待遇
(一)及时安排上岗。接收单位应当从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上岗的,应当从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直至上岗为止。
(二)依法落实岗位待遇。退役士兵享受所在单位正式员工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同级别待遇。军龄10年以上的,接收的企业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接收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出台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措施,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
(三)及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文件规定为其接续保险关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所需费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级财政资金安排。
(四)坚持阳光安置办法。坚持以“四公开一监督”(公开安置政策、公开安置成绩、公开安置岗位、公开选岗,接受社会监督)为主要内容的阳光安置办法,把退役士兵服现役期间的表现作为安排工作的主要依据,确保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能够优先选岗。在确保公平公正前提下,探索“直通车”“双向选择”等选岗办法,促进人岗相适、人尽其才。
山东退役士兵安置
注:《退伍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新华社北京9月5日电(记者施雨岑)记者5日从教育部获悉,教育部、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日前就全面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工作印发通知,提高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能力,促进退役士兵充分稳定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