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查询了解到,《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据了解,此次的天价竞买人是来自广东的一位李姓女士,而她并非是将车价从140.3万拉升至1430万的第140次出价者。目前,李女士已经毁拍,其支付的30万元保证金将不予以退还。据广西公物拍卖行有限公司有关人士透露,李女士已以“拍卖过程出现重大失误”为由,起诉至南宁一城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