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傍名牌?学而思状告思而学侵权 索赔100万(2)

傍名牌?学而思状告思而学侵权 索赔100万(2)
2019-08-23 17:19:44 长江日报

市中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原告北京学而思公司作为商标学而思的注册人,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洪山思而学中心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商标中最具显著性的文字“学而思”之间,仅存在文字排列顺序的差异。如仅施以一般的注意力,相关公众容易将两者加以混淆。因此,被告侵害了学而思注册商标专用权。

但被告使用“武汉市洪山区思而学培训中心”名称的行为,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洪山思而学中心成立的日期为2009年4月2日,早于学而思商标的注册日期。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理由,缺乏事实根据,不予支持。认定洪山思而学中心应赔偿北京学而思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一审后,武汉思而学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今年5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时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姚勤律师表示,被告使用名称在前,但是没有及时申请商标,法律保护很弱,法律保护注册商标。学而思,思而学,文字一样,仅是颠倒了顺序,从消费者的感观上还是容易混淆。根据商标法,认为产生了侵权。

任何一个经营体离不开品牌,品牌主要是通过商标法保护,提醒经营机构及时申请商标,不仅是品牌,如广告语、商业活动突出使用的文字、图案、企业名称,都应该申请商标保护。典型事例如清华大学为清华申请300多件商标,开启保护模式。(记者刘睿彻通讯员董黎实习生范仁风)

(责任编辑:路子康 CN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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