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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围殴偷狗贼致死法院肯定见义勇为 但仍属于故意伤害(2)

村民围殴偷狗贼致死法院肯定见义勇为 但仍属于故意伤害(2)
2019-08-16 15:23:29 潇湘晨报

肯定见义勇为,但侵害他人人身权利

庭审时,代强的辩护人提出,代强主观上没有伤害受害人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足以造成受害人轻伤或重伤的行为,只属于一般性的殴打,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认为,代强和其他共同作案人等众多参与者先后持竹条子对被害人实施了长时间的殴打,代强的伤害行为与黄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且属多因一果。

代强和其他共同作案人主观上明知其行为会发生被害人受伤或死亡的结果,虽然不具有希望被害人死亡这一结果的发生,但具有放任这一结果发生的心态,应认定为故意犯罪而不是过失。

因此,被告人代强主观上有故意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并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在代强被抓获归案之前,代浩等8人均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缓刑。

值得注意的是,在代浩等8人的判决书和代强的判决书里,溆浦法院都对他们的“见义勇为”的行为给予了肯定。

两份判决书里都有这样的表述:本案是一起在见义勇为抓小偷过程中,因为法治观念淡薄,没有报警或扭送公安机关处理,出于共愤而实施殴打行为,最后致人死亡的典型案件。除被告人代强和已判刑的8名共同作案人之外,还有众多其他村民也实施了殴打行为,致被害人死亡的危害行为具有群体性。

虽然见义勇为行为值得法律的保护和鼓励,但后续行为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也应当依法受到相应的刑事追究。

解读围殴行为超过见义勇为范畴

湖南一名司法工作人员认为,见义勇为是指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为保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本案中,制止偷狗行为是为了保护村民的利益,属于见义勇为。但村民将偷狗者围殴致死的行为已经超过见义勇为范畴,就偷狗者的生命权与所盗窃的狗的价值来说,明显生命权益更加重要,且盗窃狗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公民侵犯财产性权利,因此见义勇为所实施的行为限度要与所侵害的权益相当,或者说不能明显超过所侵害权益。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明认为,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偷狗者已经放弃了反抗,被村民控制后遭遇殴打并致死,村民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刘明认为,是否追究其他村民的刑事责任,取决于公安方面的调查取证。从法律理论上来说,所有人都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要考虑实际调查取证的问题,包括参与的程度,打人的严重程度等等,如果证据不扎实,没有办法去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周凌如实习生朱鑫洁长沙报道

(责任编辑:路子康 CN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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