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该女子经鉴定确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张玉霞表示,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同时,《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张玉霞介绍,《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的监护人责任部分,也做出了相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