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
危害公共安全获刑三年半
经审理,丰台法院认为,邓某明知干扰公共交通正常驾驶行为可能危及公共安全,而对正常驾驶的公交车司机进行殴打、揪扯,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名乘客轻微伤,其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予处罚。
因邓某在实际载客十人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殴打驾驶人员、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予以从重处罚,且不符合缓刑条件。
考虑邓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丰台法院一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讲师高洁表示,本案发生时,公交车已经启动,且车上乘坐有十余名乘客,道路上也有大量正常行驶的车辆,邓某的行为已经危害到了公交车的正常行驶和其他人员、车辆的安全。我国《刑法》规定,只要被告人的行为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起刑点是三年有期徒刑。
宣判后,邓某当庭表示将上诉。(记者刘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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