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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自称国航监督员系国航员工曾因辱警被拘(2)

女子自称国航监督员系国航员工曾因辱警被拘(2)
2019-07-15 10:44:20 上游新闻

13日下午2点39分,国航官方微博在其微博下评论表示,国航从未设置“监督员”岗位,也从未聘请任何外部人员担任“监督员”。

随后,立刻有网友翻出旧闻打脸:国航曾发过类似国航监督员的相关聘书。更有网友晒出2011年6月国航颁发给名为“郭晟Carson”网友的社会监督员的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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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郭晟Carson早前晒出的国航社会监督员聘书。

网友@郭晟Carson指出:国航社会监督员的期限一般是一年,好像实行了一段时间就停止了。这个也不是什么职位,是来监督航空公司提高服务质量的,不是对其它乘客指手划脚的,有人拿着鸡毛当令箭了。

据业内人士透露,目前绝大部分航司已没有社会监督员这一职位,即使有也是名义上的。无论是内部监督员还是社会聘请的监督员,也只是对客舱服务有监督的权利,对于旅客行为并无权干涉,更不应大声斥责。

上游新闻注意到,当天晚间,国航官方微博删除了国航“国航从未设置‘监督员’岗位,也从未聘请任何外部人员担任‘监督员’。”这条微博评论。

涉事女子确系国航员工曾因辱警被拘

当天深夜,李亚玲就此事再度发声,曝出自称“监督员”的女子是国航客舱服务部办公室的牛宇虹。而且,牛宇虹有多次类似事件记录。“这不是她第一次了,劣迹斑斑,裁判文书网可以看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2014)三中行终字第1253号,显示此人曾因同样的事情大闹首都机场,被行政拘留5日”。李亚玲在微博中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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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宇虹究竟是谁,她又有什么来头?上游新闻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确能查到牛宇虹与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纠纷。

2015年2月11日发布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2015三中行监字第00050号)显示,牛宇虹诉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2014)三中行终字第1253号行政判决,以原判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被申请人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为由,提出再审申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作出京机公分(法)决字(2013)第33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事实及相应证据在案为证,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适用的法律、裁决的程序均无不妥。两审法院所作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对再审申请予以驳回。

牛×1与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_副本.jpg

上游新闻进一步检索裁判文书网发现,2014年10月8日发布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三中行终字第1253号《牛×1与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显示,机场公安分局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京机公分(法)决字(2013)第33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3年11月7日,治安支队出警民警在处置牛×1(牛宇虹,编辑注)与客舱部同事发生纠纷的警情时,在首都机场公安分局一层111接待室依法询问牛×1的过程中,牛×1拒不配合民警调查工作,强行离开接待室并冲至机场公安分局办证大厅,多次大声辱骂该民警,并向其面部吐口水,严重阻碍民警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牛×1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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