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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拆除国酒字样,涉夸大宣传或将遭受处罚(3)

茅台拆除国酒字样,涉夸大宣传或将遭受处罚(3)
2019-07-01 14:48:51 北晚新视觉

据了解,2015年最新修订的《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而《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也明确规定:“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

茅台集团不服这一决定,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2018年5月25日,商评委作出决定,对这一商标不予核准注册。2018年7月下旬,茅台集团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商评委,要求商评委撤销不予注册的复审决定,就不予注册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但诉讼未及开庭就引发外界较大关注,汾酒、五粮液、剑南春、水井坊等多家名酒企业纷纷联合上书,反对“国酒茅台”商标注册。

随后,茅台集团董事长李保芳于同年8月发布《立刻申请撤回“国酒茅台”商标行政诉讼案件起诉的声明》,并“向国家商标标评审委员会及各相关方表示诚挚歉意”。

李保芳在致歉信中表示,将充分尊重和理解商评委作出的复审决定。这次诉讼系内部管理不善、工作衔接不畅所致,茅台对此将深刻反思。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国酒茅台”的商标多年来始终未获国家商标局批准,但茅台一直以“国酒”身份,进行品牌推广和广告宣传,央视新闻联播前“国酒茅台,为您报时”的电视广告已连播多年。

如按照国家商标局的上述解释及《广告法》的相关法条,“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茅台集团不但未来在品牌推广和广告宣传中,不能再使用“国酒”的称谓,而且可能还将因此前滥用“国酒”称谓而遭受处罚。

原标题:茅台拆除国酒字样,为何要改?

(责任编辑:梁云娇 CN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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