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网友以多种方式参与此案,是警民协作破案的又一范例。例如,多地网友为警方排查提供了不少线索,还有网友到当地疑似路段去巡查更让人钦佩。另外,公安部、人民日报等齐声喊“揪出此人”,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破案氛围。
也就是说,从警方到网友再到舆论,共同合奏了一曲“正气歌”,这不仅对该案行凶者是有力震慑,可促其自首,对其他有暴力犯罪倾向的人也是一种震慑,因为再发生类似案件有可能再上演“全网寻凶”,行凶者很难逃脱法律制裁。
对“故意伤害罪”亟须调整入罪门槛
张贵峰
随着“女孩深夜遭暴力伤害”视频的广泛传播,其中令人发指的疯狂施暴画面激起了整个社会的强烈公愤。进一步细读警方公布的受害者伤情信息——“脸部软组织挫伤,经治疗目前已出院”,对于该事件的事后会让人产生某种不安。因为如果“脸部软组织挫伤”伤情属实,那么按照现行法律,施暴男子恐怕很难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责。
众所周知,依据刑法,“故意伤害罪”的基本入罪门槛实际上是,受害者至少必须达到“轻伤”的受伤程度;而“脸部软组织挫伤”,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仅属于“轻微伤”,尚构不成“轻伤”。这也就是说,尽管在上述暴力事件中,暴徒的施暴画面极其凶残、猖狂,仍很可能达不到“故意伤害罪”的入罪门槛。
当然,即便不够故意伤害罪入罪门槛,鉴于视频画面中施暴男子还存在“欲脱女子短裙、扯开胸部衣服”等行为,施暴者仍可以通过其他罪名被追究刑责,如“强制猥亵罪”、“寻衅滋事罪”。
但尽管如此,这一以暴力伤害为显著特征的违法行为,却可能仅因受害者达不到“轻伤”标准,而无法“名正言顺”地按故意伤害罪追究刑责。事实上,按照现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许多在普通民众看来十分严重恶劣的人体伤害,实际上都可能不算“轻伤”,如以“面部”伤害为例,除了“脸部软组织挫伤”,“眶内壁骨折、鼻骨骨折、上颌骨额突骨折”等,同样也都属于“轻微伤”,构不成“故意伤害罪”。
6月24日,女子在街头遭男子踢打的监控流传。画面显示,男子连续踢打女子近30下。多地网警就此发声,四川山东河北等地网友线上线下提供线索。截至发稿案发地仍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