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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转发侵权视频及发布侵权言论 教科书式耍赖败诉

微博转发侵权视频及发布侵权言论 教科书式耍赖败诉
2019-06-19 10:53:21 北京青年报

漫画/陈彬

漫画/陈彬

舒锐

原标题:“教科书式耍赖”案为网络转帖划分边界

因认为岳某某在新浪微博转发侵权视频及发布侵权言论,使其被冠以“教科书式耍赖”的称号,黄某某将岳某某及新浪微博的运营方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6月18日,此案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宣判,法院认为黄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黄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6月18日《北京青年报》)

随着法治意识的不断提升,人们已经形成了如此共识:言论自由有其边界,网络世界也不例外。然而,对于言论的边界究竟该如何界定、网络转帖者需要承担何种程度的审慎义务等诸多法律具体适用问题,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坊间都存在各种说法与见解。当相关案件诉至法院,司法没有拒绝裁判的权力,必须依据现行法律和法理给出答案,既在当事人之间定纷止争,更要对全社会起到指引、示范作用。

在上述案件中,一审法院给出的答案可谓可圈可点。择其要点,该判决对于界定转帖责任至少确立了两项具有建设性意义的规则。涉案视频称黄某某在判决后一分没赔,而实际上她还了2.6万元,涉案视频与真实情况确实存在一定出入。对此,判决认为,网络空间具有信息海量、信息共享、传播迅捷的特点,如果要求网络用户在转发言论时,对所转发言论的客观真实性进行完全的核实和调查,既不现实,也不符合互联网传播的规律,属于对网络用户过高的要求。

判决认定,岳某某在转发涉案视频前,查询了失信人名单等公开信息,尽到了较高的注意义务,在转发时亦未对涉案视频作出修改。岳某某发布的评论涉及其他博文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解读,并无不当之处。这就确认了一项规则:若是网帖基本属实,即便转帖内容与事实存在一定偏差,转帖者也无须担责。这个规则将对保护网络言论自由、避免网络空间成为人人噤若寒蝉之地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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