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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被陌生男亲醒 理由是:长得太漂亮像我前女友(2)

女孩被陌生男亲醒 理由是:长得太漂亮像我前女友(2)
2019-06-12 10:45:33 北京晚报

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组的检察官曾经侦办过一起案例。

案件中,被害人小晴(化名)是一名初一女生。她在上网时认识了21岁的无业男子戈某。戈某在聊天中得知小晴喜欢小动物,便谎称自己家中养了一只小狗,打算送给小晴,邀请小晴来家中接小狗。

年幼的小晴哪知其中的危险,应邀来到戈某家中。在将小晴骗至家中后,戈某使用暴力对小晴实施强奸。

我国《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本案中,戈某明知被害人只有13周岁,还在上初中一年级,还对其实施强奸。

按照法律规定应从重处罚。最终,戈某被判有期徒刑七年。

长期负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雁塔区人民检察院陈莉检察官介绍,未成年被害人身体、心智发育尚不健全,行为能力和防范意识均受限,容易被侵害人给予的小恩小惠所诱惑,在面对侵害时无力反抗或不知反抗,在遭受侵害后又很难及时报案维护自身权益。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许多年轻父母外出务工,把幼女留给亲友照顾,导致农村留守老人和儿童增多,由于精力有限、观念落后等多方面原因,尽管许多幼女生活上有人照顾,但个人安全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缺乏悉心的保护,容易遭受性侵害。

在此类案件中,家庭对未成年人性保护教育缺失,父母大多只关注孩子的学习成绩,疏于对性知识、性安全和自我保护的教育,大部分受害人缺乏对性侵害的最基本分辨能力和防范意识,有部分女童在遭到侵害后仍不能辨识事情的性质和后果,甚至不懂如何向家长表达。

部分被害幼女在遭受性侵害后,许多父母为了维护女童个人声誉和形象,往往采取私了和调解的方式,没有用法律的武器对侵害人从严惩处,客观上放纵了侵害人的恶劣行为。

(责任编辑:周晶晶 CN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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