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常桂凤于2018年1月11日至10月2日期间,在唐山市开平区上村东新庄43号常炳武(常桂凤父亲,已故)院内,私接线路窃取国家电力资源,窃电运行放置在该院倒座西屋的4台比特币矿机,案发前已出售部分比特币,非法获利6500元。经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唐山供电公司核算,常桂凤窃电电量17277.6千瓦时(1度电为1000瓦时),经鉴定价值8984.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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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常桂凤于2018年10月2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同年12月26日退还窃电款8984.35元。针对上述指控,被告人常桂凤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意见,当庭表示愿意退还非法所得,并认罪。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常桂凤的亲属积极退赔经济损失及非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常桂凤经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常桂凤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二、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常桂凤窃电用比特币矿机四台、稳压器一台、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三、被告人常桂凤退赔窃电款8984.35元,退还给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唐山供电公司;被告人常桂凤退还的非法所得6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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