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社会新闻 > 社会新闻更多页面 > 正文

刑警办案反被关押2年5个月 曾一年抓20多个杀人犯(2)

2019-03-29 11:07:25  中青在线    参与评论()人

通知要求,前述单位要协调、督导有关政法部门于2013年11月12日前完成案件移交工作。留给各方的协调时间只有两天。

此后,据了解内情的河北政法系统人士及参与案件移交的民警说法,11月12日,宣化公安在邯郸把杜某某放了,办了取保候审手续;孙某某则在次日被释放,《看守所释放证明书》载明释放原因是“取保候审”。

案件移交到宣化区之后,孙某某、杜某某先后彻底摆脱了刑事诉讼程序。对于孙某某案,2014年4月15日,宣化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称经该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邯郸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杜某某案则在当年5月5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决定撤销案件。

在这两名犯罪嫌疑人走出看守所的一个月后,侦办该案件的两名刑警刘延波、孙盟盟却失去了自由。

2013年12月5日、6日,张家口市桥东区检察院先后对二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4年3月27日,该院向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指控称,刘延波涉嫌滥用职权罪,孙盟盟涉嫌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

被指控滥用职权,曾两次发回重审

两名民警被指控滥用职权罪的原因之一,系检方认定邯郸警方对孙某某、杜某某案无管辖权,且在侦查期间未按照《河北省公安厅关于正确使用执法办案系统的要求》将案件网上流转。

辩护律师认为,邯郸县公安局有权管辖前述诈骗案,“给杜某某、孙某某转账的时候,赵姓商人之妻分3笔通过中间人将500万元打给了杜某某,其中,有350万元是通过位于邯郸县的银行转账的,所以在邯郸县公安局报了案”,符合相关规定。

尽管如此,2014年9月,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延波犯滥用职权罪、孙盟盟犯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6年。当年12月,张家口市中院在第一次二审中撤销了一审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理由是“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

关键词:
关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