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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首例套路贷开审 8被告放高利贷暴力讨债

2019-02-26 10:36:03  北京晚报    参与评论()人

陕西省首例套路贷

陕西省首例套路贷

原标题:陕西省首例套路贷涉黑案开庭 8名被告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西安中院消息,2月25日,西安市新城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韩某某等8人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涉黑案件。

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陕西省首例“套路贷”涉黑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6年10月起,被告人韩某某等人租用西安市碑林区中贸广场15号楼4单元2701写字间作为办公场所,在未办理任何证照的情况下,设立“金雨空放”(“金雨”含义为金钱如雨,“空放”含义为无抵押贷款)小额放贷公司,从事非法放贷业务,并逐步发展为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韩某某等人在非法放贷过程中,采取签订虚假借款合同、收取高额利息、制造虚假银行流水、肆意认定违约、擅自虚增债务及签订委托过户协议等套路贷手段,非法获取部分借款人的高额利息。

截止2018年1月,该组织非法放贷306万余元,非法获利113万余元。为了索要逾期未还的借款,该组织采取夹击身体敏感部位、踩脚趾、强行灌酒、当众殴打、随意打砸、强拿硬要、非法拘禁等手段讨债,对借款人身心及人格尊严造成严重侵害,先后实施11起违法犯罪活动。

此外,还多次到借款人村镇用喇叭喊话、门上喷漆等方式,对借款人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公诉机关认为,该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8名被告人已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伤害罪等,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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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宣判首宗“套路贷”涉恶案件 主犯获刑10年

2月22日,深圳首宗开庭审理的“套路贷”涉恶刑事案件在罗湖区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高某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其他6名被告人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至7年不等,均并处罚金。

以民间放贷为幌子

2014年,被告人高某在深圳注册成立深圳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租用深圳市福田区某商务中心30楼作为办公场所,从事民间放贷金融服务。因自身资金不足,在2017年6月,被告人高某与欧某某达成口头约定,由欧某某为高某公司提供资金,每月收取3%的利息。同年7月初起,被告人高某先后纠集被告人高某某、谭某鸣、范某强、李某放、万某伟、王某安和犯罪嫌疑人方某然(另案处理)、陈某文(另案处理)、杨某亮(另案处理)等人,打着民间放贷的幌子,对借款人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行为。

高某作为公司法人,在该犯罪团伙中负责全面管理和幕后指挥;高某某系高某弟弟,负责安排人员对借款人实施敲诈勒索、起诉及处理借款人投诉、报警等善后事宜;谭某鸣负责公司财务,负责管理账目和签订合同;范某强、李某放、万某伟、王某安等人任公司业务员,负责在社会上寻找借款人,尤其是找一些贷款信用差、房产已多处作抵押及急需现金的借款人。

虚假诉讼牟取暴利

该团伙在实施诈骗过程中,范某强、李某放、万某伟、王某安等业务员会先后到借款人家里考察房产、然后到公证处进行房产公证,由此骗得借款人信任,让借款人相信其公司有很大的放贷诚意。高某得知借款人上钩后,随即安排谭某鸣假扮成出资方与借款人签订空白借款合同、承诺函、提前还款协议等。

同时,为了后续的虚假诉讼,谭某鸣在其他同伙配合下,通过交替转账方式,给借款人账户转入远高于实际借款额的资金,并写进借款合同。其后,该团伙成员让借款人将高出实际借款额部分,即时转回给其指定的同伙帐户。接着,该团伙成员利用借款人急需现金的心态,以需先交付保证金、利息、手续费给公司做账为借口,诱骗借款人将刚收到的实际借款额中大部分资金取现,并交付给跟单业务员。该业务员收取现金后,会以各种理由支开借款人并偷偷溜回公司,高某随即将此笔款与参与作案的同伙分赃。

随后数日,高某某会安排业务员打电话给借款人,以各种理由不给借款人放贷。接着,高某某便安排业务员冒充出资人打电话给借款人,以查询到借款人隐瞒负债为由认定借款人已经违约,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并以法院起诉、查封房产威胁借款人,向借款人勒索虚高过账金额的款项。在多次勒索未果的情况下,高某便告知欧某某称借款人有赖账行为。欧某某为了能追讨回更多债务,合伙与高某、谭某鸣等人以实际未履约的借款合同、虚假证明等资料向法院提起诉讼,试图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获得向借款人过账金额的款项。

涉案金额逾500万

2018年3月12日,罗湖检察院以被告人高某、高某某、谭某鸣、范某强、李某放、万某伟、王某安涉嫌合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向罗湖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0月18日,罗湖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7月初起,被告人高某先后纠集被告人高某某、谭某鸣、范某强、李某放、万某伟、王某安和犯罪嫌疑人方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等人,打着民间放贷的幌子,对借款人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行为。该案是一宗有组织、有分工的团伙犯罪,被告人通过设置还款陷阱、制造银行流水痕迹、签订虚假合同、虚增债务、催款逼债等一系列“套路贷”行为,从骗取被害人虚假转账到签订虚假合同再到虚假诉讼,利用法律手段达到骗取被害人钱财的目的。被告人利用此种手段作案达12宗,涉案金额达人民币555.7万元。合议庭对控辩双方争议焦点进行了综合评判,对从罪数、犯罪形态、犯罪数额到主从犯等的认定进行深入剖析,同时综合考虑认罪坦白等量刑情节,明确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及参与数额,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周晶晶 CN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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