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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工资改革!中央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具体如何决定?(4)

2019-01-17 14:18:56  中国网    参与评论()人

一是明确提出按中央企业功能定位对工资总额实行分类管理。此次改革的重要创新点之一就是分类管理,将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全部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中央企业,由企业董事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国资委由事前核准转变为事前引导、事中监测和事后监督。

二是明确提出了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分级管理。国资委负责管制度、管总量、管监督,中央企业负责管内部自主分配、管预算分解落实、管具体操作执行,国资委与中央企业权责清晰、各司其职。

三是进一步完善中央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决定机制。《办法》围绕建立健全“一适应、两挂钩”工资决定机制的目标要求,进行了一系列重大创新。如明确了中央企业工资总额根据效益决定,并按照效率调整,进一步丰富了工资与效益挂钩的内涵,全面树立“工资是挣出来”的核心理念。再比如《办法》进一步简化了出资人根据国家要求调控企业工资水平的规定,突出了出资人以管资本为主加强监管、简政放权的管理导向,释放了积极的改革信号。同时,《办法》还明确了企业同口径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的有关规定,鼓励中央企业提高用人效率。

四是进一步强调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办法》在宏观层面完善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工资分配关系的同时,强调企业作为内部分配的责任主体,应当持续深化内部三项制度改革,构建形成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管理机制,切实承担起搞好、搞活企业内部分配的职责。

五是进一步强调工资总额管理的监督检查,明确界定企业的违规责任。如明确对于实施备案制管理的企业,出现严重违反国家和国资委关于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的,将其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方式由备案制调整为核准制,确保做到权责对等。同时,《办法》明确将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纳入各项监督检查范围,与审计、巡视等工作形成合力,切实保证监管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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