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兆津身为党员干部,丧失理想信念,法纪意识淡薄,毫无党性观念和纪律意识,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海关工作人员处分办法》等多项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并涉嫌违法犯罪,数罪并罚,应予以严惩。
举报人再次举报
我是管兆津的合法妻子,管兆津自己承认以及我调查发现,他与十几名女性长期保持不正常性关系,而大连海关的调查结果是:经查实,他只与一名女性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
这个数据“压缩”是不是太大了,大连海关是去调查了吗?大连海关相关领导在反馈中说,管兆津只是隐瞒已婚事实与多名女性交往,其实只有一名女性与他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
我想问大连海关,你在军转干部录用时没有审档吗?档案里个人情况一栏写的是什么呢?身为单位领导及同事对自己的下属连最基本的个人情况都不掌握,又怎么能及时制止职务犯罪呢?王雨是管兆津的科长,他对管兆津的婚姻状况了如指掌,难道王雨也帮助管兆津隐瞒已婚事实,欺骗张**等多名女性与管兆津同居吗?如果是这样,那么王雨就是协助管兆津破坏军婚的共犯,是不是也该给我这个家属一个合理的处理结果呢?管兆津与张**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并导致张mM怀孕,管兆津亲口承认,张MM也在微信中承认,张MM的母亲给我打电话解释过(录音为证),但是大连海关对此事却只字不提,为什么?管兆津与多名女性的聊天记录、录音、视频等证据充分证明他们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为什么大连海关却说难以查实,最后不了了之?按你们的说法一方不承认就查不了,那么卖淫嫖娼的被抓有一方不承认就得放人了?
管兆津自已承认以及我调查发现,他协助、参与走私20余起,数额巨大,向大连海关举报后给出的反馈是由于不是当场抓获,无法查实,不予追究。
大连海关这个说法真是太牛了,那么请问是不是所有之前破获的案子都是现场抓获的吗?按你们这么说,赖长青就该是无罪的了?
妻子举报海关丈夫
2016年,管兆津从武警沈阳支队副连职参谋岗位转业进入大连海关总关监管通关处查验管理科当主任科员(二级关务督办)。但是根据《军转干部非领导职务与原任职务的对应关系》,管兆津是当不了主任科员的。
正营职 →→ 主任科员;
副营职 →→副主任科员;
正、副连职 →→ 科员;
正、副排职 →→办事员。
(一)署级正职:海关总监;
(二)署级副职:海关副总监;
(三)局级正职:一级关务监督至二级关务监督;(四)局级副职:二级关务监督至三级关务监督;
(五)处级正职:三级关务监督至二级关务督察;
(六)处级副职:一级关务督察至三级关务督察;
(七)科级正职:二级关务督察至二级关务督办;
(八)科级副职:三级关务督察至三级关务督办;
(九)科员职:一级关务督办至一级关务员;
(十)办事员职:二级关务督办至二级关务员。
妻子举报海关丈夫生活作风问题 协助走私贪污受贿
管兆津是副连职转业干部,他进入大连海关的职级不可能是科级正职、二级关务督办、主任科员。
管兆津连跳三级,这是不是足以证明大连海关对管兆津庇护有加呢?
2018年12月11日下午,在大连海关办公楼会议室里反馈时,坐在郭科长您左侧的那个女同志是谁?是不是监管通关处的副处长?
为什么没有任何介绍?她为什么可以参与纪检监察室与举报人的反馈会议?谁批准她参与反馈的?她参与的目的是什么?收集举报人的证据通知管兆津吗?
海关工作人员在调查处理违法案件时,未按照本法规定进行回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妻子举报海关丈夫 据大连海关官方微博@大连海关12360服务热线1月6日消息,对前期网络出现的反映我关关员管兆津生活作风问题的有关情况,大连海关立即对当事人停职并开展调查。
原标题:大连海关科员管兆津贪污案开庭,曾被妻子举报出轨女“代购”管兆津19日,辽宁大连,中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原大连海关科员管兆津涉嫌贪污一案,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贪污罪追究管兆津刑事责任,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