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平台经营者自营应显著标记
在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上,消费者经常会看到“自营”的标示。今后,这些标记必须更加明显。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九、强化经营者举证责任
未来,消费者和商家出现消费纷争,平台应积极配合消费者举证,提供必要的便利来维护消费者权益。
电子商务法第六十二条: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平台经营者未尽义务应依法担责
如若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平台需要依法担责。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参与采写: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博士王云霞)
新华社杭州1月1日电 题:各方拥抱变化,电商产业迎来规范发展新阶段——聚焦电子商务法实施在我国电子商务规模不断扩大的背景下,广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1日正式实施。
电子商务串起脱贫一条线 ——新疆伊犁新源县推进“电商+旅游+农特产品+脱贫”发展 光明日报记者 王瑟 这个春节,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那拉提镇誉凯树莓果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张高峡过得很快乐
新华社里加5月20日电(记者郭群 李德萍)中国(宁波)-拉脱维亚跨境电子商务港湾启动仪式20日在拉脱维亚首都里加举行,拉政府官员、企业界代表以及当地媒体代表约百人出席仪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