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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树挡路引发事故致女子死亡 父母诉讼九年终获赔(3)

2018-12-06 09:32:17  检察日报    参与评论()人

在这场官司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起到“一锤定音”的作用。通过审查分析,检察官发现,这份责任认定书认定陈伟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车辆上道行驶、对道路情况观察不够、未确保安全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但却未列出事故的“次要原因”,这与认定陈伟负事故“全部责任”相矛盾。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行政法规运用的归责原则具有特殊性,与民事诉讼中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本案应由树木所有人及公路管理部门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如不能证实自己没有过错,则应分别承担民事责任。基于以上理由,徐州市检察院提请江苏省检察院向省高院提出抗诉。2016年9月2日,省高院裁定该案发回睢宁县法院重审。

九年后终获赔偿

2017年4月26日,睢宁县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公开开庭重审。重审中,李传顺夫妇自愿撤回了对被告陈伟的起诉。而陈伟作为死者李蓉的丈夫,也是受害人,法院依法通知其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因被告安徽省灵璧县公路管理分局系安徽省宿州市公路管理局分支机构,法院也依法追加后者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李传顺夫妇与陈伟请求判令许辉、宿州市公路管理局及灵璧分局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3.84万余元。

法院经再审于2017年9月18日作出判决,认定宿州市公路管理局及树木所有人许辉未能举证证明履行清理路障的责任,故对李蓉的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认为李蓉的死亡系由陈伟与许辉、宿州市公路管理局的混合过错行为造成的,陈伟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具有重大过失,许辉、宿州市公路管理局未能及时清理路障亦是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原因。经对比三者的过错程度,酌定许辉、宿州公路管理局分别承担10%和25%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法院依据原告各项赔偿诉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原告各项损失32.51万余元,判决许辉赔偿3.25万余元,宿州市公路管理局赔偿8.07万余元。

许辉、宿州市公路管理局不服提起上诉。徐州市中级法院于2018年3月28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刘敏丹 CN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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