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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树挡路引发事故致女子死亡 父母诉讼九年终获赔(2)

2018-12-06 09:32:17  检察日报    参与评论()人

诉讼请求难获支持

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陈伟因犯交通肇事罪已被判刑,判决书中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明确认定陈伟负事故全责。按照法律规定,已生效的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事实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除非该事实或证据经法定程序予以撤销或否定。因此对李传顺夫妇要求重新对事故定责的主张不予支持。

同时,事故发生后李传顺夫妇与陈伟已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双方虽未签署书面协议,但事后有村委会盖章、参与调解的村干部签字的证明证实。且陈伟系死者李蓉之夫、事故纯属过失,李传顺夫妇在没有提出合理理由推翻调解协议的情况下,再次要求陈伟重新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

2011年9月30日,睢宁县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驳回李传顺夫妇的诉讼请求。李传顺夫妇不服判决,上诉至徐州市中级法院。2012年11月12日,徐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传顺夫妇又向江苏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经审理同样认为,李传顺夫妇已接受陈伟按约履行的给付义务,故陈伟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强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均认定陈伟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李传顺夫妇没有证据证明许辉、灵璧县公路管理局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一、二审判决许辉、灵璧公路局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2013年11月18日,江苏省高级法院作出裁定,驳回李传顺夫妇的再审申请。

检察机关介入

2014年3月7日,李传顺来到徐州市检察院,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受理该案后,检察官听取了李传顺夫妇的申诉理由,调阅相关卷宗,并多次到安徽省灵璧县公安局、公路管理站等单位调查。承办检察官认为,该起事故中,许辉所有的大树折断横卧在路上,已超越公路中心黄线,造成半幅路面难以通行,足以影响机动车通行安全,且树木所有人和公路管理部门均没有及时清理,也没有设置警示提醒标志,在视线不良的情况下,极易引发事故,故对事故发生应具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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