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县纪委监委会议研究决定并报请县委同意,对相关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对涉事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辅警赵欣宇、康延超清除公安队伍,对赵欣宇给予政务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秩序中队负责人王世栋给予政务记过处分,调整工作岗位;
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胡明,县公安局副局长、交警大队负责人许岩峰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对涉事的县交通运输局运管站稽查员李净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运管站副站长刘志国、运管站驻站负责人金奈桦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对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运管站站长王伟利给予诫勉谈话。
对县公安党委、县交通运输党委全县通报批评,并向县委作出深刻检查。
责成县公安党委和县交通运输党委以案为鉴,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和作风整顿,严格规范执法行为,重树执法队伍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