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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村主任挪用公款400余万 涉嫌5罪受审(2)

2018-11-20 08:35:08  中安在线    参与评论()人

2010年,花园村实施2009年度“一事一议”项目边岗安置小区水泥路及下水道工程。在建设过程中,何文俭安排吴某仅建设小区内水泥路工程,未实际施工下水道工程,但仍列入工程施工量。2011年3月,该项目的财政奖补资金10.6万元拨入寿春镇财政分局“一事一议”财政专户,后以工程款和质保金拨付,由吴某领取。按照何文俭安排,吴某将其中7万元交给何文俭。

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7万元

起诉书显示,2007年,何文俭在承包经营寿春镇明珠大道停车场期间,在停车场内私建房屋。该停车场在2012年被拆除,何文俭所建房屋按照规定属于违章建筑,不符合补偿条件,但何文俭经过时任寿县寿春镇党委书记张某同意和安排,非法获得了原属寿春镇政府所有的20间房屋补偿款52万余元。同时,经张某同意,免去了何文俭5年间的停车场承包费24万元。2012年底,何文俭为了感谢张某帮助,先后向其送去累计7万元现金。

检察机关认为,何文俭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他人挪用征地补偿等公款442万元和集体资金24万余元,用于其个人及他人进行营利活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侵吞征地补偿款13万余元和集体资金7万元,同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7万元,数额较大,应当以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案情复杂,该案将择期宣判。(记者陈成)

(责任编辑:梁云娇 CN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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