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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砍死滋扰女友精神病人 犯故意伤害罪获刑15年(2)

2018-10-12 07:09:10      参与评论()人

见颜鹏飞仍试图接近曾倩,刘浩持刀砍了颜鹏飞左手、右臂、左大腿等部位。当颜鹏飞再次靠近时,刘浩以长刀相威胁将其驱离,随后驾车带曾倩等人离开。

3月5日凌晨1点40分左右,刘浩被抓获,搜缴长约60公分的黑色刀柄长刀一把、长约40公分黑色手柄短刀一把、冰毒2.6克、麻古0.3克。

女友被滋扰,男子砍伤对方

辩称“防卫”未被采纳

该案在一审时,刘浩曾被长沙中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

当时,刘浩的辩护人提出“刘浩的行为属于防卫”,但这一点法院并未采纳。长沙中院认为,颜鹏飞系精神病人,无家人看管,滋扰曾倩致引发本案,在案件发生上存在一定过错。但本案虽因颜鹏飞滋扰曾倩引发,但结合曾倩案发后的就医记录,颜鹏飞拉扯扇打曾倩的行为尚属于轻微暴力的滋扰行为,在此情况下刘浩持刀砍人,且刘浩明确供认“首先刀套未脱落的时候,我一下劈中了他的后脑位置,其后我不能确定刀套是什么时候脱落的,我能记起的是他用左手挡的那一下,已没有刀套了,那一下应该将他的左手劈伤了”,在已将被害人与曾倩分离,只需驱离被害人的情况下,刘浩在意识到刀鞘掉落之后仍持刀砍人,其行为显然带有伤害意图。

刘浩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定性不当,量刑过重”。湖南省高院认为,刘浩不能冷静处理纠纷,持刀砍击被害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刘浩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

一审宣判后,刘浩委托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湖南高院对其上诉理由等部分予以采纳,二审判决刘浩犯故意伤害罪,判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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