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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岁男童花1万多演"一号角色":仅3个镜头1句台词(3)

2018-09-26 07:57:26  潇湘晨报    参与评论()人

今年6月1日,电影《神奇的熊孩子》在优酷平台首播,原本充满期待的何翔看到,在72分钟影片中他出现的正面镜头只有三个,台词仅一句。

看到闷闷不乐的儿子,何兴很着急。“电影上映后,儿子的老师和同学都看了这部影片,原本他在学校各方面都很优秀,这次却因为这部电影遭到了同学们的嘲笑,一提及这件事,儿子的心里就反感,不愿意交流。”何兴很懊悔,原本想给孩子一个锻炼的机会,没想到反而给他造成了心理伤害。“如果我们当时知道,肯定不会去签约的。”

何兴认为,影业公司采用格式条款与他签订协议,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构成欺诈。何兴代理其子将影业公司起诉至长沙市天心区法院,要求影业公司返还其演员签约费12800元;并赔偿其伙食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5500元。

争议一

一号角色是不是主演?

一号角色是不是主演?原告与被告之间各执一词。

何兴很不理解,他认为大众认知中,“一号角色”应该是男一号、女一号,“不可能就是个打酱油的”。

影业公司在法庭上答辩称:就角色的定位,其工作人员在签合同时进行了口头释明,鉴于合同签订时,角色的扮演者未确定,且人物的出镜次数、时间、台词数量跟扮演者临场表现和作品的后期剪辑、视觉效果等密切相关,因此影业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无法对“一号角色”具体出镜的时间、次数予以确定,仅能对“一号角色”概括说明,影视公司不存在故意告知原告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原告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影业公司还认为,该公司与何翔签订的合同与一般的演员演出协议不同,合同约定的电影中所有角色饰演者均为儿童,无任何参演经验,且系自己出钱请人拍摄电影,与一般影视作品存在重大差异,因此不能按照常理理解合同中的“一号角色”;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了义务,不存在违约的情形,无需赔偿原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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