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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干部咋成了“包工头”?

2018-08-29 08:51:01    中国纪检监察报  参与评论()人

 违纪问题通报

2018年4月23日,四川省通江县纪委监委通报7起违纪案件。双泉乡农业综合服务站水利站负责人吴仕铭违规帮助侄子吴某承包扶贫项目为其中一起。

2016年2月,双泉乡农业综合服务站负责人吴仕铭(非中共党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说情打招呼、当介绍人、帮忙施工等方式,帮助侄子吴某取得该乡清溪村、重石村农村安全饮水扶贫项目的承建权。2018年4月7日,通江县监委给予吴仕铭记过处分。

 ●事件回顾

2016年2月中旬,在外揽工程的四川省通江县人吴某回家过春节,饭后坐在该县双泉乡农业综合服务站水利站负责人吴仕铭家里聊天。

“幺爸,你是乡里水利站的负责人,有啥项目拿给我做吗,最近我的工程都要做完了。”吴某顺口提起了承包工程项目的事。

“有是有,估计没钱赚。”吴仕铭略一思索,便记起上个月县里刚刚下发的那一纸批复件,“清溪村的水利扶贫项目还没找到承包方,乡里正为此事发愁。”

“你不就是水利扶贫项目的负责人嘛,哪有找不到钱的哦。干脆你也来入股!”侄子吴某一听就上心了,“再说当地村社干部我一个都不认识,肯定拿不到这个项目,只有你亲自出面才摆得平。”

“我哪有闲钱入股啊。不过可以想法帮你揽过来!”吴仕铭一口应承下来。

假期过后没几天,吴仕铭再次提及清溪村安全饮水项目,双泉乡领导班子指定由他牵头负责。会后,他又找到清溪村时任村党支部书记王某,两人一番磋商,初步决定由吴某承建该村安全饮水项目。吴仕铭随后通知侄子吴某立马动身回来筹备包工事宜。吴某喜出望外,3月3日赶回双泉乡,连夜拟好合同,准备次日就找清溪村村委会主任李某签字盖章。

3月4日上午,恰逢李某前来乡里开会,吴仕铭语重心长对他说:“老李啊,你们村里今年要脱贫,不建安全饮水工程不行啊!”

“吴站长,这是好事啊!”李某非常意外,随即笑脸相迎。

“我帮你们争取了一个项目,我侄子准备来承包,散会就到我办公室来履行一下合同吧!”吴某不紧不慢地说道。

据李某后来回忆,他当时一愣,心里犯了嘀咕:“你把合同、承包人都整好了,不就是走走形式嘛!”随后点了个头就走进了会场。没等会议结束,他便偷偷溜出来,骑着摩托车赶回村里。

散会后,叔侄俩坐到办公室,左等右等不见李某过来,感觉事情不对头,连忙骑着摩托车就往清溪村追,终于在二社李现祥的院坝前找到了李某。

双方最终坐下来,敲定了合同中工程量、建设标准、资金支付、开工、竣工等细节。

此时,吴某借口上厕所走开了。院坝只剩下吴仕铭和李某,双方各自掏出一支笔,分别签了字。吴仕铭也在质量监督单位和监督负责人一栏写下了“双泉乡农业综合服务站水利站”和自己的名字,同时替代侄子吴某签上了承包单位和吴某的大名。

“幺爸,还是你的面子大!”看着李某远去的背影,吴某拿着合同高兴地说,“我在外边的工程还没干完,清溪村那边的项目工程还得幺爸你多操一下心。再说项目验收啊,资金支付啊,还不就是你一句话嘛。”吴仕铭摇了摇头,瞅着自己最喜爱的小侄儿哭笑不得,随后全程当起了该项工程的“包工头”,既是施工员、技术员还是监督员。

整个项目进展很顺利,好事自然也就接踵而至。2016年5月,吴仕铭如法炮制,再次帮助侄子吴某拿到该乡重石村的农村安全饮水扶贫项目。两个项目工程总价合计100余万元。

 ●查处经过

2017年11月,通江县纪委专项督查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时,发现双泉乡干部吴仕铭利用职务之便,为侄子吴某承揽安全饮水扶贫项目等问题线索。县纪委领导立即作出批示,要求第二纪检监察室迅速进驻该乡进行调查核实。

“幺爸管项目,侄子来承包,中间是不是有猫腻?”办案人员闫少游心思缜密,马上提出了这一质疑。调查组立即兵分三路,一路查看现场,一路走访座谈,一路查阅资料,搜集证据。

“他的侄子来承包,哪个敢说不嘛!”两村的群众意见非常大,都说这个项目根本就没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因为吴仕铭是乡干部,专门负责水利工程的。

“假若吴仕铭不是乡里水利工程的负责人,我们哪会同意签合同嘛!”“胳膊拧不过大腿。”“施工速度快,质量也还不错。”清溪村、重石村村干部都反映怕得罪吴仕铭,同时也是为了便于工作、资金、技术上的协调,特别是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

“是我委托他签订的合同,他确实没拿好处费。”吴某哭丧着脸说,“工程款都是我在亲朋好友处借的,现在都还没有还清。”

“我没有参与入股、吃拿卡要,就是想帮他一把,更没不正当的利益交换。”面对调查组,吴仕铭也如实交代了自己的问题。他承认自己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说情打招呼、亲自出面协调帮助侄子吴某取得了双泉乡清溪村、重石村两个安全饮水扶贫项目的承包权,并为吴某充当技术员、施工员和监督员,同时深刻认识到了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鉴于工程质量合格验收通过,同时工程款尚未支付,且吴仕铭个人未从中获利,4月7日,通江县监委给予吴仕铭记过处分。(袁大坤 蒲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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